油罐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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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检修安全技术规程(试行)

第一章 检修内容及周期

第1条 为做好油罐检修工作,保障油罐检修作业安全,不断提高油罐检修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每二个月对油罐至少进行一次专门性的外部检查,在冬季应不少于两次,主要内容:

1、各密封点、焊缝及罐体有无渗漏;油罐基础及外形有无异常变形;

2、检查焊缝情况:罐体纵向、横向焊缝;进出油结合管、人孔等附件与罐体的结合焊缝;顶板和包边角钢的结合焊缝;应特别注意下层围板的纵、横焊缝及与底板结合的角焊缝有无渗漏及腐蚀裂纹等。如有渗漏,应用铜刷擦光,涂以10%的硝酸溶液,用8~10倍放大镜观察,如发现裂缝(发黑色)或针眼,应及时修理;

3、罐壁的凹陷、折皱、鼓泡处一经发现,即应加以检查测量,超过规定标准应作大修理;

4、无力矩油罐应首先检查罐顶是否起呼吸作用,然后再检查罐体其他情况;

5、检查罐前进出口阀门阀体及连接部位是否完好。当发现罐体缺陷时,应用鲜明的油漆标明,以便处理。

第3条 立式油罐第3~5年,应结合清罐进行一次罐内部全面检查。主要内容:

1、对底板底圈板逐块检查,发现腐蚀处可用铜质尖头小锤敲去腐蚀层。用深度游标卡尺或超声波测厚仪测量,每块钢板,一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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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厚仪各测3个点;

2、罐顶桁架的各个构件位置是否正确,有无扭曲和挠度,各交接处的焊缝有无裂纹和咬边;

3、无力矩油罐中心柱的垂直度,柱的位置有无移动,支柱下部有无局部下沉,各部件的连接情况;

4、检查罐底的凹陷和倾斜,可用注水法或使用水平仪测量。用小锤敲击检查局部凹陷的空穴范围;

5、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油罐护坡有无裂缝、破损或严重下沉。 第4条 地上卧罐每3~5年进行一次内部腐蚀检查,并放空油品,顶起油罐,检查罐与座之间的腐蚀情况,且应同时除锈防腐。

第5条 油罐主要附件的检查周期见附表1: 第6条 油罐附件检修内容如附表2:

第7条 埋地油罐每年挖开3~5处,检查防腐层是否完好。 第8条 正常情况下,大修理参考周期为3~5年(超过折旧年限的为3年)。在事故等异常情况下,做到“修理按需”。

第二章 大修理项目和主要标志

第9条 凡属附表3内容之一者均列为大修理项目。

第10条 凡需人员进罐修理或需动火作业修理的项目,一般应作为大修理项目对待。

第三章 大修理作业的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11条 油罐大修理前应做好:

1、将罐内存油降至最低液位,并按《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下称

《清罐规程》)中第三章“排出底油”的办法和要求尽可能排除底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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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开人孔、光孔,并根据《清罐规程》第四章“排除油蒸气”的规定,排除油气;

3、人员进罐或动火前,应严格执行《清罐规程》中有关规定,动火前尚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动火审批手续。

第12条 罐体更换或补焊时,其钢板材质必须符合原设计要求。材质不清时,应进行必要的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分析。

第13条 油罐修理时,应注意防止壁板或底板产生热应力集中等现象。

第14条 内浮顶罐大修理作业应注意:

1、确定维修时,必须将浮盘安置在维修位置上;

2、在正常操作时浮盘上不允许进入,确需从罐顶人孔或带芯人孔进入前,要确认罐内油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否则必须配戴有供气式呼吸器和挂有救生索具,并要有人在罐顶监护;

3、在浮顶油罐浮盘上动火时,应对密封圈处采取泡沫掩盖等防火保护措施,严防密封部位着火。

第四章 试运转与验收

第15条 油罐大修理后,至少应不低于石油库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16条 所有焊缝在检验和总体试验合格前,严禁涂刷油漆。 第17条 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1、焊缝的表面质量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焊缝表面质量中Ⅲ、Ⅳ级焊缝的标准;

2、焊缝表面及热影响区不允许有裂纹;

3、焊缝表面不允许有气孔、夹渣和熔合性飞溅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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