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范 10.1.1 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等级的划分。
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等级的划分,是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等因素,按表10.1.1判定。湿陷等级越高,对防水的要求也就越严。我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分区详见附表Q及附图P。
表10.1.1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非自重湿陷自重湿陷性场地 湿陷类型 性场地 70<△Zs≤△Zs>350 350 △Zs≤70 △Zs(mm) △S(mm) △S≤300 Ⅰ(轻微) Ⅱ(中等) - 300<△S≤Ⅱ(中等) 700 △S>700 Ⅲ(中等) Ⅱ(中等)或Ⅲ(严重) Ⅲ(严重) Ⅲ(严重) Ⅳ(严重) 注:l 当湿陷量的计算值AJ>600m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AZs>300mm时,可判为Ⅲ级,其他情况可判为Ⅱ级。 2 △S一湿陷量的计算值;AZs一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10.1.2 建筑物的分类与举例。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要求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按其类别不同而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做到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1 甲类建筑:高度大于60m和14层及14层以上体型复杂的建筑;高度大于50m的构筑物;高度大于100m的高耸结构;特别重要的建筑;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建筑物;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
2 乙类建筑:高度为24~60m的建筑;高度为30~50m的构筑物;高度为50~100m的高耸结构;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的重要建筑。
3 丙类建筑:除甲类、乙类以外的一般建筑和构筑物。 4 丁类建筑:次要建筑。
甲、乙、丙、丁类建筑物的划分,可结合表10.1.2各类建筑物的举例确定。
10.1.3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的不同要求,凡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10.1.3中所规定的数值。
10.1.4 新建水渠与各建筑物之间距离。
新建水渠与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
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10.1.5 防护距离的计算。
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
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表10.1.3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与建筑物之间
的防护距离(m)
建筑类别 地基湿陷等级 Ⅰ 甲 乙 丙 丁 - 5 4 - Ⅱ - 6~7 5 5 Ⅲ 8~9 8~9 6~7 6 Ⅳ 11~12 10~12 8~9 7 注: 1 陇西地区和陇东一陕北一晋西地区,当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大于12m时,压力管道与各类建筑的防护距离, 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的厚度。
2 当湿陷性黄土层内有碎石土、砂土夹层时,防护距离可大于表中数值。
3 采用基本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护距离不得小于一般地区的规定。
10.1.6 给水、排水管道一般规定。 1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