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

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法规类别】公开发行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3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13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行为,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4月1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 1 /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发行优先股预案(以下简称发行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第三条 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已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须提供查询网址。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发行预案中作出说明。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预案的信息披露内容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 2 / 6

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二章 发行优先股预案

第五条 发行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目的;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带来的主要风险;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六)本次优先股发行涉及的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七)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发行预案披露后,公司发生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发行预案披露本次发行目的时,应结合公司行业特点、业务发展和资本结构等情况,说明确定本次发行品种和融资规模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确定发行方案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发行;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四)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3 / 6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