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日志

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五种。其中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其业主为被告,同时在业主之后注明其系某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要格外注意的。其次、原被告信息准确。对于自然人被告的信息,需要原告自行获取(法律并不要求一定提供被告人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关键在于能够确定唯一被告并联系到被告。对于非自然人被告,政府机关的信息可以在政府机关网站查询,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普通公民持身份证即可要求查询)。 再次、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具体要求是具有金钱给付的诉讼请求需要有明确标的,确认请求须具有明确的确认事项,变更请求须具有明确的变更事项。不可出现选择性诉讼求或有歧义的诉讼请求。 最后,事实部分的书写。一般建议采用时间顺序描述事实,不加修饰的描述。对于理由部分,则是根据事实,结合法条,来阐述自己的理由。 2015年5月28日 星期四

今天我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写了一份反担保函,其中反担保函的书写,我总结了以下内容,首先,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其次、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再次、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最后,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

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2015年5月29日 星期五

今天我去了法院补立案材料,从2015年5月1日以后立案改成了立案登记制,居然,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案,只有借条不给立案,要什么银行流水,我与立案的女法官好一番交涉,最后,终于给立案了。 我总结立案是诉讼的开始,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原告是合同相对方、受侵害财产的权利人(有登记性质的应提交财产登记证明)、身份权纠纷相对方等。有明确、具体的被告。 原告在起诉中指控的对方当事人,须明确指示其姓名、家住何方、确有其人、确有其址。原则上,诉状所列公民、法人住所地必须明确。立案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告须提交向公安机关查询的被告的身份情况。(婚姻家庭案件可提交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即可)。原告应当提交足以证明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事实的基本证据。 2015年6月2日 星期二

今天与律师事务所的几个主任一起吃饭,晚上我第一次陪领导吃饭,不知该做什么,也不能随便乱说话,毕竟自己是个实习生,看到老师和师兄师姐跟他们有说有笑的聊天发现自己是如此的不合群,成功与人沟通的能力是一位律师的必备素质,而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

长的路要走,人说成功有三宝:坚持、不要脸、坚持不要脸,我真的害怕说错话丢脸,但跟朋友在一起一样口无遮拦的发表观点似乎真的不适合这样的场合。 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今天我们到淄川人民法院开庭,庭后 ,我认为 首先要准备好相关的身份证件;其次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原件;如果是案件当事人并且有代理律师,要注意在法庭上少说话,说话要切中要害,多余的不说,以免越说越错。在法庭上的时候跟着法官节奏,把自己的诉求表达清楚,不要被对方误导。 我记录了如下开庭流程:

1、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2、原告(上诉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简要阐述诉状)。 3、被告(被上诉人)陈述(同上)。

4、原告(上诉人)举证(阐述自己的证据情况)和质证(针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5、被告(被上诉人)举证和质证。

6、法庭辩论。(双方对争议点发表自己更详细的意见)。 7、法庭组织调解。 2015年6月4日 星期四

法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不是有事就打官司。今天早上咨询来了位乡下的农民,关于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长沙周边城市的居民意识到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也许

他们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但遇到问题都会不顾路途遥远来请律师帮助解答。不过,依民法老师的意思,中国如今有点太强调这个法律武器,就是凡事只想到打官司,甚至有法官主动走到群众中去,帮助鼓励群众打官司来解决纠纷,这就有点过了。其实在西方国家,人们已经越来越强调如何更好地利用非讼方式来解决一些法律纠纷,并在注重研究这种制度的科学制定和完善,很遗憾,不得不肯定的是,和西方国家的很多方面比起来,中国总是落后一个时代,就像对待爱情与婚姻的观念一样,西方国家如今注重强调家庭观念及从一而终的恋爱观,而中国却正处在开放的浪尖。也许万事万物发展都有这样的规律,都需要固定的时间的积淀使它们不断变换出新的模样。 2015年6月5日 星期五

通过近一年的实习,我感觉证据是诉讼之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明明有理的当事人案件最后却输了官司,这就使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决产生误解,认为法官枉法裁判,而四处上访告状。其实翻开卷宗很明显的就可以看出,他们大部分都是输在证据上。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这就是导致有理输掉官司的根源。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的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今天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起草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我总结了建

筑施工合同如下注意事项,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的最后实施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好建设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施工单位)都是十分重要的。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另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完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2015年6月9日 星期二

今天所里接到了一宗关于货款纠纷的案件。当事人是淄博的一家贸易公司在2013年6月3日开始与某公司达成供货协议,由贸易公司每月为其提供必要生产钢材,货款于每月月底前结清,之后贸易公司与该公司一直保持业务往来。到了今年3月5日,该公司再次以其名义向李先生的公司下了一单总价款19万人民币的订单,但这次的送货地点更改为某第三公司。随后几次的订单均送至某第三公司。到了月底,贸易公司携带整月发货单和签收单至该公司准备收取本月价值19万人民币货款,但到达之时,发现该公司已经撤走。随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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