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财政部《工会会计制度》,并参照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2] 30号《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公司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1、公司工会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为:负责公司工会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审核固定资产年度预算,审定购置固定资产,审定调出、变卖、损失、报废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 2、公司工会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构成: 组长:公司工会主席
副组长:公司工会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成员:公司工会常委、工会办公室主任、工会会计、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兼监察部部长、科技中心常务副主任、内控审计部部长
3、公司工会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资产处置鉴定小组,构成为: 组长:公司工会副主席
副组长:工会办公室主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成员:纪委副书记兼监察部部长、科技中心常务副主任、内控审计部部长、相关管理技术人员
第五条 公司工会办公室是工会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人及各基层工会专兼职工会主席为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四类: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1、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2、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通讯工具、家具等; 3、图书:指职工书屋、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4、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
2、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4、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5、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公司工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办理相关事项。由工会办及时申办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并通知工会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与产权移交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
1、固定资产的增加有购入、调入、自建、接受捐赠等形式。
2、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年度末由工会办根据工会工作的需要提出下年度固资购置计划,经工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工会主席批准后,由工会财务列入下年度预算内。在年度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购置固定资金时,应经公司工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纳入年度预算调整范围确定。固定资产购置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调整预算严格执行。
3、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工会办公室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工会办公室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工会新增(购置、转入)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表》,办理有关验收入库、财务报销入账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4、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或无偿调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工会办公室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发票等凭证,填制《工会新增(购置、转入)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表》,办理有关入库、财务入账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5、新增固定资产的相关经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纸、使用说明书等经济技术资料,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归集、整理、移交、建档和保管。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
1、 固定资产的减少有调出、变卖、损失、报废等形式。
2、 调出、变卖、损失、报废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 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工会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经工会主席审批后,由工会办公室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调出、报损或注销等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3、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工会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经工会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审核鉴定,确认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实际性能已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工会固定资产处置鉴定组负责提出处置意见,由工会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工会主席审批。工会办公室根据调查、鉴定、审核结果及工会主席的批复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4、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工会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调查、鉴定、审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工会主席审批。工会办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 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
5、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和追责收入,一律填写《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固定资产处置缴款单》缴入公司工会财务,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产权移交的处置
1、 工会组织撤销时,经清理后的全部价款和未处置的 资产要全部移交到上一级工会。
2、 工会组织合并到其他单位时,其资产要并入到新的 单位。
3、 工会组织分立时,其资产原则上按照职工人数分 配。
4、 以上资产的处置,均由上一级工会核准;相关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