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

被告B公司辩称:2008年7月23日,被告对上述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与11月17日作出审查决定,在审查决定中,虽然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但是审查决定已经明确本案专利原专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为公知技术。两被告产品使用了上述公知技术,但未使用原告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没有侵犯专利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思考问题:1.请简述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内容?

2.如果B公司的辩护意见属实,请依据上述理论为受案法院提出判决意见?

案例五

原告诺基亚的代理人诉称,该公司7260手机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拥有三项外观设计专利,天时达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和销售的A317手机上使用了7260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这两家公司及其在北京的两家销售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天时达的代理人则辩称,两款手机外观上存在着至少8处不同,比如:显示屏的形状、装饰图案的比例及装饰条的设置、背盖的形式、外接口设置、手机厚度等。天时达的代理人认为,两款存在如此多差异的商品,是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他还表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诺基亚相关专利无效,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 事实上,天时达集团副总经理吴裕揭也曾对媒体承认,天时达A317借鉴了诺基亚7260的设计理念,但在外观设计上注入了许多独创元素。

思考问题:1.请简述任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本案应如何判断被告的设计是否侵犯原告的外形设计专利权? 3.请简述作为对比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的主体应具备哪些特点?

案例六

2001年8月23日,原告A机器厂获得了名称为“磁镜式直流电弧炉”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B公司得知此项专利后,曾多次表示愿购买该项专利。但双方一直未能谈妥。2007年2月,该项专利的第一发明天王某从A机器厂离休,到被告C公司担任顾问,台湾B公司即终止与A机器厂的谈判。

2007年5月10日,被告C公司受B公司委托,按B公司提出的“磁会切电弧炉”技术方案的要求,为该公司加工激磁线圈。

原告A机器厂获悉后,认为C公司接受委托加工的激磁线圈是用于直流电弧炉的,侵犯了其“磁镜式直流电弧炉”实用新型专利,其行为已对原告专利构成了间接侵权。

法院委托技术部门对双方的技术方案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该两种技术方案在原理、结构、效果、手段等方面基本相同。

法院最后认为:被告已构成对原告专利的间接侵权,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思考问题:1.请简述什么是专利间接侵权?

2.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特征有哪些?请以上述理论为依据简要评析本案。

案例七

原告王某拥有“智能型家用全自动豆浆机”发明专利权,2001年12月8日,原告王某将该专利排他许可A公司实施,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2008年11月,A公司发现,两被告(家用制造企业B公司、国际大型连锁超市C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豆浆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专利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另外,在原告起诉前曾申请法院对被告B公司的会计账册申请了证据保全,法院批准了原告的请求。

被告C公司辩称,其行为属合法经营,所售出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且不知道所销售的两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被告C公司提交了销售发票四分,以证明其售出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两原告和被告B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告B公司辩称,被告的产品技术特征虽然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但是原被告的技术均与公知技术等同,被告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中止诉讼。

B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对比文献六分,以证明被告已申请宣告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及被告的被控侵权技术与公知技术等同。

受案法院通过初步审查被告B公司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对比文件,发现不足以影响专利权的效力,故对被告B公司终止诉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思考问题:1.从本案来看,专利侵权纠纷中,由权起诉或者请求处理的主体有哪些? 2.有权审理或处理专利纠纷的机关有哪些?

3.请简述我国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4.请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情况,谈一下专利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5.专利权人为保障其合法利益并及时固定诉讼证据,在诉前可以采取哪些临时措施? 6.无效宣告决定对专利侵权处理有何影响?若本案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又做出了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则原告是否应返还被告支付的赔偿金?

7.侵犯专利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8.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万的赔偿数额,该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9.如果法院最后判决B公司和C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销售商C公司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专利侵权案件中,销售商免责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八

2003年11月6日,发明人田某和张某提出名称为“保健鞋”(专利号:ZL03245955.7)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4年10月13日获得专利授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保健鞋,包括鞋帮、鞋底,其特征是:具有利用在鞋底衬层与鞋底的夹层的鞋掌、脚心、脚跟部安置有药囊和药囊下部电热丝组成。

某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保健鞋专卖店所销售的某药磁保健鞋进行查处,该专卖店所销售的药磁保健鞋只在鞋底衬层设有一个药囊而无电热丝,在鞋底衬和鞋帮的某些部位设有磁片,其结构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ZL03245955.7技术方案不同,该药磁保健鞋上标有“国家专利产品”字样和专利号ZL03245955.7,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该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还专门对某药店进行现场调查,制作笔录,并调取复制了本专卖店的销售记录,查封了该专卖店库房里剩余的药磁保健,并取走一件作

为无证。

根据检查的情况,该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停止销售和宣传标记以专利产品字样及专利号的“某药磁保健鞋”。 2. 销毁和消除标志以专利产品字样及专利号ZL03245955.7的专利产品。 3. 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更正。

4. 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元,并处罚款五万元整。

思考问题:1.什么是假冒专利行为?

2.请论述本案执法人员是否有权查封侵权人的产品?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否享有同样职权? 3.假冒专利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任何认定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编

第十七章 商标概述 案例一

甲饮料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该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同时,他们还认为,“芬特”瓶型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芬特”饮料瓶的设计比较简单,整体缺乏显著性和独创性,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因此决定对甲公司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作用,因此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2.如何理解本案审理中对《商标法》第12条的适用?

案例二

某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似的图形标志。经清点,MP3播放器成品共6个、半成品90个,包装盒14000张。

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上述公司在MP3播放器上使用的图形标志于注册商标苹果图形构成近似,且该使用行为未经过商标注册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的许可。询问中,上述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这一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涉嫌侵权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依法全部予以暂扣。

某工商局依法对上述公司侵犯苹果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全部予以没收,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苹果”商标样图

思考问题:1.本案中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的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三

原告上海工惠缝纫机厂(以下简称工惠厂)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的企业。1997年7月原告申请注册了“海丽”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告华衣公司将原告的字号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海丽”作为其字号使用,在其生产的工业用缝纫机产品上将原告的字号“工惠”作为商标使用并将原告的字号“工惠”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原告认为上述两被告交叉使用原告的商标和字号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华衣公司曾向原告工惠厂购买过原告的工业用缝纫机产品,作为同业竞争者,并基于双方有业务往来的事实,被告华衣公司应当知晓原告的“工惠”字号以及“海丽”注册商标。在此情况下,被告华衣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与原告字号相同的“工惠”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又成立了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海丽公司,并将其“工惠”商标许可被告海丽公司使用,由此形成了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出现了分别与原告“工惠”字号、“海丽”商标相同的“工惠”商标和“海丽”字号。因此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对原告进行“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其目的在于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混淆。事实上,已有消费者和经销商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了混淆。因此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使用与原告字号相同的商标及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字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思考问题:1.何为“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章 商标注册 案例一

A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材料,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A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超导”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以为万无一失,随便即花费大量成本,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的设计工作。不料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

思考问题:1.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

广西某公司在第3类牙膏、洗发液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田七”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该文字仅仅直接表示了洗发液等商品的原料特点为由,对申请商标在除牙膏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部分驳回。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手写体的“田七”二字组成,“田七”是一种名贵药材,虽可能作为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商品的原料使用,但经过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田七”作为其牙膏商品的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即属于商标因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该商标获准注册。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田七”商标在其他商品,如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之上使用仍将意味着直接表示了商品原料特点,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故驳回该部分的申请。

思考问题:为何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该公司在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品原材料特征的“田七”商标?

案例三

某果汁生产厂虽然刚刚起步,但产品已经在当地颇受欢迎。当时企业尚处于草创阶段,有人建议该厂厂长早日将果汁商标注册,但厂长认为该厂的产品尚名不见经传,其商标暂时没有注册必要。等企业发展壮大后再考虑进行此项工作也不迟。若干年后该厂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时突然发现,该厂使用的商标早已由某食品公司注册为果汁饮品的商标。

商标被抢注让该果汁厂不得不更改商标,这一行为产生大量外包装及宣传费用成本使该厂损失惨重,更由于改头换面导致消费者不认同,使得果汁销量锐减。面对巨额亏损,该厂引进新型生产线的计划也不得不暂时搁置。

吸取教训的果汁厂在更改商标后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新商标,同时在涉及饮料行业的数十个项目中使用,当厂长发现注册费用不过区区数千元时,他再也无法掩饰自己的懊悔之情。

思考问题:1.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若受保护,则其法律基础如何? 2.若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

案例四

2007年12月20日,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和天津某水泥厂在同一天就同一种水泥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申请“金城”商标注册。2008年1月8日,商标局依法书面通知两申请人在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2008年1月20日化工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其于2002年5月10日起使用“金城”商标的书面证据材料;1月23日水泥厂向商标局提交了其于2004年3月4日起使用“金城”商标的书面证据材料。2008年3月5日,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化工有限公司的“金城”商标,驳回水泥厂的申请,不予公告。水泥厂对驳回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在先的证据明确、具体、充分,商标局的决定是正确的,于是作出复审决定:水泥厂申请注册于水泥上的“金城”商标应予驳回。水泥厂对复审决定不服,在收到复审决定的通知之日起20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水泥厂诉称,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5月10日使用的“金城”只是图案及外包装装潢而非商标,而真正注明“金城”为商标是2004年5月以后。故化工有限公司的使用在先不成立。要求法院撤销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思考问题:试运用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原则分析上述案例中商标专用权归属如何?

案例五

1992年8月19日,摩托车生产商哈利肯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在12类(车轮、车轮毂、小型机动车、摩托车、后视镜、摩托车挎斗等)商品上注册使用“哈利”、“HALIKEN”商标。1998年9月17日,中太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哈利”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摩托车润滑油”等商品,该申请已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2001年8月17日,哈利肯公司就该商标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该异议裁定认为,摩托车和摩托车润滑油虽不为类似商品,但二者的销售渠道存在重合的可能,二者拥有部分相同的消费群体亦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由于摩托车和摩托车润滑油拥有一部分共同的消费群体。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摩托车与车用润滑油之间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关,是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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