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紧企业债监管

收紧企业债监管

随着企业债规模迅速膨胀,违约风险攀升,发改委开始收紧相关政策。

上周五(9月26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通过严格规范发债准入、加强债券存续期监管、强化偿债保障以及规范和约束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行为等措施,形成系统化的风险防范政策体系。

目前,国内企业债的发行规模已经超过了去年一整年。截至2014年7月底,中国企业债发行规模达到4913亿元人民币,超出去年全年的4752亿元。

从具体措施看,《意见》的大方向是收紧发债条件、强化监管和约束,多项措施直指近年来企业债发行中潜藏风险隐患的各种“变通”和不规范做法,有助于企业债风险防范。

同时,《意见》还强调要创新和完善有利于防范风险的债券发行机制,具体包括扩大“债贷组合”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完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模式。

今年以来,中国信用风险进一步升温,*ST超日 3月未能按期兑付债券利息,标志着中国债市刚性兑付的终结。信用风险已被经济学家视为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一大隐忧。

根据标准普尔公司的数据,中国截止2013底年公司债务已达14.2万亿美元,超越了美国13.1万亿美元的规模,至世界第一位,接下来5年里预计将吸收全球公司债需求量的三分之一。

标普认为,中国公司的现金流和杠杆情况在全球来说较差,不断扩张的债务规模会给全球金融市场带来风险。并且中国有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公司债务是通过影子银行系统来融资的,意味着全球公司债务中可能有10%曝露在中国影子银行系统收缩的风险之下,估计规模在4至5万亿美元之间。

目前,《意见》尚在试行阶段。国家发改委在发给各省发改委的函中称,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择机正式印发并执行。

财新对《意见》进行了详细整理和点评,以下为华尔街见闻的要点摘录:

1、《意见》在此基础上提高了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审核标准。“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条件调整为“资产负债率低于2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以上的无担保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30%的企业”。

此前“957号文”中“加快和简化审核类”条件是,资产负债率低于30%、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地方政府的首只城投债、且资产负债率低于50%。

2、“从严审核类”的条件调整为“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0%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0%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城投类企业”。

而此前“957号文”对一般性企业和城投公司从严审核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是65%和75%。

3、且《意见》要求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城投类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企业,不予核准发债。

4、《意见》新增了对申请发债企业应收账款情况的重点审核。业内人士认为,最有杀伤力的一条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账款合计超过净资产40%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对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账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额合计超过净资产60%、政府有关部门违规调用资金或未履约付款等情况严重的企业,不予受理发债申请。

5、此外,《意见》还强调增强债券担保的有效性。重点关注第三方担保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在以往的企业债发行中,企业间互保并不少见,且很多是关联企业间互保。《意见》对此类行为进行约束,要求申请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

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在考察发债规模是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企业已发债余额。

6、《意见》特别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求申请发债城投企业不得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和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已将上述资产注入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扣除。

以下几种情况的城投债申请将被“严格控制”甚至“不予受理”: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对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暂不受理。

7、对于连续发债,《意见》将同一发债企业申报时间间隔,由之前的6个月延长为一年。已发债融资两次,再次申请发债的企业,省级发改委应严格评估其资金使用绩效、偿债压力和风险状况。

8、《意见》还要求申请发债的城投企业完善以企业信用为偿债基础的市场化融资机制,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需来自企业自身收益。

如果城投企业的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必需提供所在政府本级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以及地方政府对在建项目资金来源的制度性安排。

9、《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提出对评级机构的约束和规范。《意见》提出,严禁承诺评级级别、虚增级别、“以价定级”和恶意价格竞争等不正当行为。“对评级质量差、风险揭示严重缺失,存在市场违约案例和不尽职尽责行为的信用评级机构,将采取记入信用档案并向市场公告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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