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 细则》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为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7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金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筹集方式 1、城镇职工

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即按10%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月15元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按月划入门诊统筹基金。

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即按5.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其中,单位按单建统筹缴费的,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按照自愿原则,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

2、城镇居民

自2013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大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

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一次性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划入门诊统筹基金。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调整 1、调整时间

自2013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具体比例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73号)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2、记入办法

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记入:

(1)第二章第五条“上年度”,均为自然年度。 (2)在职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按比例记入。

(3)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养老金为基数,每月按比例记入。

(4)本医疗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变化时,个人账户记入基数年内不再调整。

3、记入时间

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每月月底前记入个人账户;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费后,次月15日前记入个人账户。

(三)基金管理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分为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基金、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基金,均单独列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门诊统筹待遇 (一)待遇享受时间 1、城镇职工

(1)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的在职及退休人员,正常缴费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退休人员,在记入个人账户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职人员缴纳门诊统筹费且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纳门诊统筹费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自由职业者在医疗保险等待期内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足额补缴欠费或等待期满正常缴费的下月起恢复门诊统筹待遇,恢复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逾期不缴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足额补缴欠费的下月起恢复门诊统筹待遇,恢复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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