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于下属各分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货币资金管理模式,各分店每日经营

所实现的现金收入都应缴存公司开户银行,有公司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公司对各分公司实行货币资金定额拨付制度,保证各下属单位账户日结存余

额不超过定额,以确保正常营业活动。对于较大项目的支出(如承建在建工程、购置固定资产等)直接由公司支付或经营各分店(分公司)书面申请,由公司拨款。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该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上级授权人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 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项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和同台或相关原始凭证等。

(二) 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

定的货币资金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 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

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 办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及

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条 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与任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一) 办公用品、运杂费等10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 (二) 无法通过银行支付的购买农副产品的款项; (三) 职工的工资及各项劳保福利费用; (四) 差率费支出;

(五) 为正常业务而准备的备用金。

以上范围以外的货币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司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使用现金。公司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凡是能够通过转账结算的,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四条 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于当日如数存入银行,当日下班后发生的现金收入应由出纳人员保管在保险柜中,第二天早晨及时存入银行。在法定节假日获得的现金,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并在开户行营业后的当天上午立即存入银行。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库存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和项开支(即不得坐支现金)。下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节流公司的外币现金收入,或与以上记账本位币进行私自兑换。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日常现金开支的实际情况,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所属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及限额的追加必须由所属单位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同意后,才能向开户行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对发生的一切现金收支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 、完整、正确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现金支出业务的授权批准人和现金报销标准,不得越权审批。

对发生的一切库存现金收支凭证(收据、报销发票等)是否合法、合规、准确、完整,财务部须进行严格、认真的双核。对不符合报销制度的单据,财务部经理、主管会计或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要求更换及补充。如情节严重,报销人员拒不执行的,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及时、全面、连续逐笔记录现金收入的来源和现金支出的用途,随时掌握现金的动态,防止收支不清和发生差错。对外币现金,还应对不同的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并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现金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支凭证、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条 根据内部牵制原则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实行内部牵制,钱账分离,杜绝私自挪用库存现金、公款私存和其他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严禁出纳员在保管空白支票的同时,保管与存取现金、进行担保等须用的有关印鉴。另外,公司也不得将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交出纳员一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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