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意识丧失 (4)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 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 .2 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 社会交往困难。 A. 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 5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 社会交往贫乏。 A.6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 社会交往狭窄。 A. 7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 .8 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 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A. 9 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 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 0 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 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 4) 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损伤检查和判定依据 B.1 护理依赖分级 B.1.1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 1.进 食。 2.大、小便。 3.翻身。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B.1.2 护理依赖 是指被鉴定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需经临床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其程度分为3级: 1.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2.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B.1.1 5项之中(1)、(2)2项加上(3)、(4)、(5) 3项之1需要护理者。 3.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者。 B. 2 治疗终结、医疗依赖 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稳定状态。 医疗依赖是指被鉴定人达到临床稳定状态,仍不能脱离治疗。 是否为治疗终结或医疗依赖,应当进行鉴定。 B.3 颅脑损伤 B.3.1 植物性生存状态的判定 植物性生存状态为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B.3.2 迁延性昏迷状态 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对外界刺激有时又反应,不会说话,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 B.3.3 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和人格改变 B.3.3.1 智力障碍的诊断 智力障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靠智商测定,必须结合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与工作、个人生活和家务活动等项目综合鉴定。具体详见表B-1: 表 B-1智力障碍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表 社会适应与活动 学习或工作 个人生活 家务活动 智商参考值( IQ值) 极重度 适应行为极差,语言功能丧失,不能进行任何社会活动 不能。运动感觉功能差,通过训练,下肢、手的运动有所反应。 面容明显呆滞。终生需他人照顾 不能 20以下 重度 适应行为差,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有效地进行语言交流。 不能。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 生活能力差,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 不能 20-34 中度 适应行为不完全,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的方式与别人交往,但不愿主动外出参加社会活动。 实用技能不完全,阅读和计算能力差,不能坚持每天4小时 能生活自理,但尚需他人帮助。 能做简单家务劳动 35-49 轻度 经指导能适应社会,可以选择参加社会活动 记忆力很差,领悟、理解、综合分析困难。反应迟钝。 可以自理 可以正常进行 50-69 轻微 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水平,日常社会生活受到一定限制。 记忆力明显减弱,不能完成复杂脑力劳动,可以参加每天8小时工作,但效率明显下降。 可以自理 可以正常进行 70-85 (边缘智力) B.3.3.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B.3.3.2.1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3.3.2.2 症状表现为: 1. 意识障碍 2. 遗忘综合征 3. 痴呆 4. 器质性人格改变 5.精神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B.3 . 3.2.3 现实检查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B. 3.3.3 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1. 重度(一级):5项评分中有3项或多于3项评为2分。 2. 中度(二级):5项评分中有1项或两项评为2分。 • 轻度(三级): 5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分为1分。 列表见表 B-2 : 表 B-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列表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B .3.3.4 人格改变 B. 3.3.4.1 人格改变: 1、情绪不稳,如心境有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以激惹。 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4、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 5、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6、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B.3.3.4.2 年龄未满 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B.3.3.5 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人格改变 由于外伤或其它中毒因素对脑组织产生病理性损伤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器质性人格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