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政办[2017]106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7 【实施日期】201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办〔2017〕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7日
北海市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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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市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市纪委机关和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保留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 公务租车的范围
第四条 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海城区、银海区(福城镇除外,下同)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到海城区、银海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地方,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2 / 3
第五条 各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且按市本级应急、机
要通信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
(一)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市及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三)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四)前往合浦县、银海区福城镇和铁山港区下辖乡镇及自然村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县区租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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