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激发全体职工干事创业和学习创新的热情,充分实现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对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班: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5、其他应当按旷班处理的。

迟到、早退5次算旷班1天。旷班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班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旷班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1、产假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8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处理。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6)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2、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的可请病假。 1、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事假

1、除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5、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5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假、事假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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