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就业培训实施方案

定向就业培训实施方案

按照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涉及的定向就业培训要求,用足人社局给我校的政策支持,由培训学院牵头组织实施的企业职工定向培训工作将严格按照人社局的相关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申请开班

1.填写《定向就业培训申请审核表》。

2.和培训对象所在企业签订定向委托培训协议书(双方或三方)。 3.按照市就业训练中心规定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协商制定培训计划制定,保持与国家标准职业工种名称相一致,不一致的应根据岗位技能实际需要确定。

4.到市就业训练中心购买教材并开具凭证。 4.填写《定向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

5.与协作企业配合准备好参加培训人员正反两面身份证复印件(或正反两面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属城镇失业人员的培训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彩色扫描件;

6.在向市中心申报纸质材料前在我校二期二步端口完成网上申请的操作。 7.于培训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市就业训练中心递交我校组织定向就业培训 开班申请,开班申请材料为以下7项:

(1)首次申报需提供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原件、 复印件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定向就业培训申请审核表》; (3)定向委托培训协议书(双方或三方); (4)教学计划;

(5)《定向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

(6)教材购买凭证;

(7)参加培训人员正反两面身份证复印件(或正反两面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属城镇失业人员的培训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彩色扫描件;

(8)附:填写表格说明:各培训人员类别代码:

[1]城镇失业人员:代码为“①” [2]农村富余劳动力:代码为“②” [3]外来劳动力: 代码为“⑦” [4]职业院校在校生:代码为“⑧” [5]其他人员:代码为:“⑨”

8. 市中心对开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批,通过后

方可按培训计划实施培训。 二、培训对象和目标:

1.选定与我校合作企业新入职,并且从未参加过市就业训练中心举办的定向就业培训的人员。在此特别注意参加培训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A.和企业必须签署超过半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B.入职日期不能超过半年

2.培训人数目标争取最大化,上不封顶。 3.培训合格率争取达到95%以上。 三、培训内容、时间和班级规模:

1.培训内容严格按照人社局培训处委托人社局教研室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培训教材(教材共两本,通用性和专业性各一。专业性部分根据工种类型确定。)要求,进行教学安排。

2.培训时间为80学时,其中,适应性培训20学时;基本功20学时,企业实践40学时。其中脱产培训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业余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课时,每周上课时间均不得超过6天。

3.为保证培训质量每班学员不超过人社局规定。 四、培训地点:

除部分企业实践课程考虑到我校的条件限制,在合作单位实施外,其他部分培训教学实施均在我校。 五、接受人社局的检查和抽查

由培训学院负责组织接受人社局就业训练中心对我校定向就业培训工作 的检查和抽查,对人社局提出的不符合项,尽快整改。具体接受的检查内容为:

1. 市中心对所受理的定向就业培训班的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每班不少于两

次;

2. 检查和抽查不能提前通知培训机构,以确保客观、真实的反映培训情况; 3. 检查的重点是培训台账、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出勤、培训

计划等。

4. 检查和抽查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天行,并据实记录培训情况,检查人员

和办学单位负责人同时签字。填写《定向就业培训检查记录》。 六、培训结业

1.培训结业后由培训学院和协作单位填写相关的结业材料: (1)《定向就业培训申请审核表》;(区县培训管理部门已签章) (2)《定向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已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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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复印件,(区县就业登记备案部门已签章验印。

2.将上述三项表册填写审批后报市就业训练中心等待审核发放每人300元的补贴发放。 七、合作分工

1.我校:

(1)负责填写《定向就业培训申请审核表》; (2)负责填写《定向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 (3)负责代表学校签署《定向委托培训协议书》; (4)制定具体实施教学计划(我校负责培训情况下)。 2.合作单位:

(1)签署《定向委托培训协议书》;

(2)制定具体实施教学计划(合作单位负责培训情况下); (3)提供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及彩色扫描件; (4)提供《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

培训学院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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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附件一) 2.《定向委托培训协议书》范本(附件二) 3.定向就业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附件三) 附件一: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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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3

【颁布日期】:【法律文号】:津劳社局发〔2009〕71号 【执行日期】:2009-4-2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社局发〔2009〕7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 [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目录》主要包括职业名称、职业资格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

评审机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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