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苦作舟!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变化分析
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新材料,新技术的不断问世,新领域的不断扩展,原来的08版规范已经不能满足行业需求。为了满足和规范市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筑部门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基础上,针对08版规
范和03版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编制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2013版规范)
[2]
[1]
。2013版规范对03版、08版中的
专业划分,责任界定,可执行性等问题给予了较明确的解答。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工程项目中的实际问题,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的要求。
关键字:2013版规范 专业划分 可执行性 责任界定 条纹细化
一、 引言
2013版规范是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03版规范条文数量为45条, 08版规范增加到136条,而2013版规范又增加到328条,对于清单的整体内容基本一样,分别是正文规范、工程计量规范、条文说明。
2013版规范的出台将解决工程项目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如: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缺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等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新清单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
2013版规范在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价款管理进行了约定(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
学海无涯苦作舟!
工程计量、价款的调整与支付、争议解决、资料与档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并涉及到重大的现实问题(如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重大事件的约定),并且强化了清单的操作性(如对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特点正好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为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总的来说,新规范在专业划分、责任界定、条文说明、可执行等方面有了新的进步,下面就新规范中的这些重大变化和旧规范加以对比说明。 二、 新规范的专业划分更加精细,适用范围扩大
在08版规范中,计价规范把建筑分为六个专业方向(即建筑工程、装
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矿山工程),就像近年来,城市中大兴的地铁、轻轨等交通设施建设,很少能在原来的规范中找到相应标准,更多的是行业标准。
而2013新规范中,进行了重新精细化调整,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调整后分为: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九个专业。
由此可见,新规范在内容上得到了很大的扩充,这也是建筑行业发展的结果,也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规范在内容上的扩充,专业上的细细划分,使其适用范围更加广阔,这对建筑行业发展也起到更好的规范作用,使市场更加透明,更加公平、公正。 三、 新规范中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加强
2013新规范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1、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等做了明确阐释,对暂估价增加了工程设备暂
学海无涯苦作舟!
估单价。
2、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3、增加计价风险的说明,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影响风险因素、波动幅度、责任承担:
3.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3.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3.3.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3.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4、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规定:
条款4.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提交书面投诉书)
条款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条款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
[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