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开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医院等7家医疗

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7]2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13 【实施日期】2017.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

技术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7]27号)

各有关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技术审核相关文件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60号),我委委托北京市医学检验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组织专家对我市申请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技术审核和现场评估。经审核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同意给予北京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备案(机构 1 / 2

名单和检验项目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56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认真核查准予开展的检验项目。涉及因《目录》调整等而导致检验项目超出已登记的诊疗科目专业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相关诊疗科目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登记手续。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登记“允许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四、完成相关诊疗科目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登记后的医疗机构可在备案项目范围内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请各有关区卫生计生委将本文转发至辖区有关医疗机构。 附件:准予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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