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题
案例1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
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2
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该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A、B、C、D、E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B单位中标。双方按规定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1)E单位的投标文件按要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案例3
某建设项目概算已批准,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得到规划部门批准,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确定招标程序如下,如有不妥,
请改正。
1、向建设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得到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需垫付工程款,垫付比例可作为评标条件;本地区单位不需要垫付工程款;
3、对申请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4家); 4、投标文件递交; 5、由地方建设管理部门指定有经验的专家与本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为得到有关领导支持,各级领导占评标委员会的1/2;
6、召开投标预备会由地方政府领导主持会议;
7、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A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3小时,在原报方案的基础上,又补充了降价方案,被招标方拒绝;
8、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正处人员派人监督,召开开标会,会议上只宣读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另一家投标单位退标);
9、由于未进行资格预审,故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资格审查; 10、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直接通知了中标单位; 11、中标单位提出因主管领导生病等原因2个月后再进行签订承包合同。
正确的是:
1、第2条不公正。
2、第5条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与经济专家和占总人数的2/3。 3、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应由招标单位代表主持 4、第7条不应拒绝。
5、第8条应宣读退标单位名称。
6、第10条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
7、第11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推迟签约时间。 案例4
某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过程出现了下列事件,指出不正确的处理方法。
1、招标方于5月8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由于时间较紧要求各投标人不迟于5月23日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即确定5月23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并于5月10日停止出售招标文件,6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15%以上一律确定为无效标。招标方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标底,并考虑投标人存在着为招标方有无垫资施工的情况编制了两个不同的标底,以适应投标人情况。
3、5月15日招标方通知各投标人,原招标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20%,
项目范围也进行了调整,各投标人据此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4、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用抵押方式进行投标担保,并规定投标保证金额为投标价格的5%,不得少于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时期同投标有效期。
5、按照5月23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5月21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天气原因5月25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本地A公司于5月22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达招标方。
本地B公司于5月20日送达投标文件后,5月22日又递送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未对5月20日送达文件的有效期进行说明。本地C公司于5月19日送达投标文件后,考虑自身竞争实力于5月22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
6、开标会议由本市常务副市长主持。开标会议上对退出竞标的C公司未宣布其单位名称,本次参加投标单位仅仅有5家单位。开标后宣布各单位报价与标底时发现5个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20%以上,投标人对标底的合理性当场提出异议。与此同时招标代理方代表宣布5家投标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次招标作废,请投标人等待通知。(若某投标人退出竟标其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退还)。3天后招标方决定6月1日重新招标。招标方调整标底,原投标文件有效。7月15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地区无中标单位。由于外地某公司报价最低故确定其为中标人。
7、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中规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30d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与此同时招标方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开工前30d内退还。中标人提出投标保证金不需归还,当作履约担保使用。
8、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中标工程项目中的三分之二工程量分包给某未中标人E,未中标人又将其转包给外地的农民施工单位。 正确的是:
1、事件1中: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d,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事件2中:编制两个标底不符合规定
3、事件3中:改变招标工程范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15个工作日前通知投标人。
4、事件4中: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2%左右,一般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d;
5、事件5中:5月25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A公司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为无效文件。B公司报送的降价补充文件未对前后两个文件的有效性加以说明为无效文件。
6、事件6中:招标开标会应由招标方主持,开标会上应宣读退出竟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