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XXX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流程》(以下简称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指的票据转贴现是指具有票据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具有票据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 票据转贴现业务由本行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统筹、管理。
第四条 本行可受理的转贴现票据仅限于经本行授信的金融机构合法持有或其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撮合业务)。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分为票据转入贴现和票据转出贴现。票据转入贴现指具有票据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本行办理转贴现,由本行付出资金的行为;票据转出贴现指本行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其他具有票据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并取得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票据必须要素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
第七条 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时,业务双方必须签订转贴现合同,并填制贴现凭证,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 票据转入贴现业务
第八条 票据转入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确定票据转入额度
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依据信贷管理部核定规模确定转入额度,并在《中国票据网》上进行报价和询价。
二、业务初审
1、对确定的票据转入贴现业务,票据中心业务员编制《XXX商业汇票清单》,并填写《XXX转贴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各业务人员在《审批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 三、业务受理及审批
业务员将已签署受理意见的《审批表》提交至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收到《审批表》后安排双人进行办理。
(1)资料收集
票据转出机构需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业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加盖财务专用章(公章或授权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的《贴现凭证》;
5)要素完整且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票面及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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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贴现且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复印件; 7)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8)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1-3为首次办理需提供的资料,要确保资料的有效性,5-8项资料要求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票据转出机构单位公章或部门印章)
(2)业务审查
1)票据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背书连续,加盖背书章和填写背书是否清晰有效;业务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合规性以及需加盖印章的资料是否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行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贴现凭证和查询、查复书号是否一致,内容是否有误;
2)初审员对上述内容审查完毕后,将相关票据、业务资料移交复审员进行复审;
3)复审员对初审员移交的票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审查内容参照初审员;
4)初审、复审人员审查完毕后,对符合条件办理的转贴现业务填写《XXX商业汇票转贴现合同》(以下简称《转贴合同》)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5)经办人员对转出机构提供的《贴现凭证》中的相关要素要与《商业汇票清单》、《转贴合同》进行交叉核对。
四、业务签批
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表》和核对无误的《贴现凭证》交有权签批人签批,并在《贴现凭证》加盖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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