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放开二胎对我国生育保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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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开二胎对我国生育保险的影响

作者:王绍文 刘贺邦 王国卫 来源:《商情》2015年第50期

【摘要】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生育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避免妇女因承担生育责任而造成生活水平降低的有效措施。日前,随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也正式得到实施。而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将与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直接的联系,并会对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与基金利用产生直接影响。本文在对我国生育保险实施现状做出阐述基础上,对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对生育保险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应对全面放开二胎的生育保险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全面放开二胎 生育保险 现状分析 完善措施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此次“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是继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单独二胎”政策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同时,2015年6月2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10月1日,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将会给我国生育保险政策、投保企业及受保人带来一定影响。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一、我国生育保险实施现状分析 (一)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较小

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实行两种制度并存,一种制度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所制定的生育保险制度,其主要依据为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另外一种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所规定的社会统筹制度。对于这两种制度来说,均是采用职工所在单位上缴费用的办法,而对于一些临时工、自由职业者、农村劳动者等社会群体来说,就享受不到这一政策待遇,从而造成生育保险制度所能覆盖的范围有限,致使一些妇女生育权益无法获得保障。 (二)生育保险立法不完善

自上个世纪中叶起,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然而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解决。例如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执行办法》,实施20年之后,其实施的许多条例难以做到对当前时代发展的满足,因此需要出台新的法律措施来进行完善。再例如,在一些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对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依据规定可以无偿享受孕情及宫内节育器检查、放置与取出,无偿享受人工流产手术、计划生育手术、中期妊娠引产手术等各项服务。无偿使用所需经费由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或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政府财政预算支付。然而,该政策在具体实施当中,由于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因此难以做到真正执行,员工难以享受到条例中规定的免费服务。另外,国家对一些政策制定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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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地方政府往往得不到及时下达,从而出现有法不依的问题,致使一些能够享受利益的女性遭受不必要损失。

(三)生育保险的受益面较小

由上图显示,2014年,我国参与生育保险的人数已经超出1.7亿人次,然而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的人群数量仅为613.4万人次左右,受利益率约为3.6%。同时,我国生育保险筹集保险基金的方式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这一原则。从而在缴纳保险费用时,企业需要根据员工薪酬大小来做到对0.5%-1%比例保险费用的缴纳,对于员工个人来说,不需要单独缴纳。作为“五险一金”的一部分,男性职工同样由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然而,对于男性员工来说,只有完成独生子女手续的办理,才能够享受到护理假津贴。对于男性职工而言,依据全面开放二胎政策所生育的第二胎子女,将难以享受休假及津贴待遇。另外,对于男性员工尚未就业的女性配偶来说,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然而对于女性配偶来说,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不在等待期间内的条件下,方可对规定数额医疗费的报销。对于一般未就业女性员工而言,可以享受到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医疗费用,而对于在职女性员工来说,最高可享受到的医疗费用达到4500元。由此可见,缴纳的保险费用相同,生育条件也相同,然而所获得的待遇却不相同。这种待遇,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人们来说,其付出的义务与获得的权利是不相同的,由此可见,生育保险存在宽进窄出的情况。 二、全面放开二胎对我国生育保险影响 (一)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将得到加快

虽然对于男性员工来说,只有完成独生子女手续的办法,方可享受到护理假津贴。然而,对于女性员工来说,只要是在生育政策符合范围内,第二胎的生育,并不影响女性员工获得生育保险所给予的保障。由此可见,当全面开发二胎政策得到执行,生育保险缴纳费用同步降低,2017年我国将达到生育高峰之时,我国生育保险基金将会面临一定压力,使我国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得到一定速度增长。 (二)生育保险基金将得到充分利用

由上表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4年期间,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受益者待遇的总额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生育保险年结余率也呈现出缓慢减少的趋势。其中在2005年,我国生育保险基金所获得的收入为43.8亿元人民币,结余16.4亿元人民币,该年结余率为37.44%;达到2014年,我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为446.1亿元人民币,结余78亿元人民币,该年结余率为17.48%。然而,生育保险收支应当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这一原则,另外由于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政策联系较大,风险较小,因此更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不需要留有过多结余。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累计达到的结余为592.7亿元人民币。通过这些数据,可以推算,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会令生育保险缴纳费降低,这虽然会对生育保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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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造成一定压力,但不会存在过大冲击,反而会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使生育保险基金得到充分利用。

三、应对全面放开二胎的生育保险完善措施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针对当前生育保险覆盖面不够宽泛的问题,应采取相关措施,促使生育保险覆盖面得到扩充。一是各级政府部门需对生育保险予以重视,并通过相关制度的实施,来将生育保险覆盖面由企业、单位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等经济组成部分,并严格要求这些企业参保,从而使女性员工合法权益有所保障。二是对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程度需进行不断增加,并通过社会化管理的实施,使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得到实现与完成。通过生育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将对当前生育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障水平不足现状做到有效改变,同时为全面开发二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福利保障。 (二)完善生育保险法律体系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部分,为国家采取立法形式所推行的一项制度。因此,为使生育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推行与完善,应使生育保险法律体系得到构建与完善。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生育保险在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然而,对于一些管理措施与规章制度来说,并没有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全面建设法治化社会的背景下,应完善生育保险法律体系建设,从而为生育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同时对于部分企业逃避、拖欠生育保险费的情况,应采取法律途径约束其行为,从而使员工生育权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 (三)优化生育保险支付方式

目前,我国实施的生育保险支付方式为两种类型,一是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该法对员工生育期间实际需要的保障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是,由于受到利益的影响,使一些医疗机构会超出标准来进行收费,从而使所支出费用难以得到控制;二是采取限额支付法,该法依据各地生育医疗费等级不同所列出的支付标准,该标准等级间差异较大,且基金支付的费用不到生育费用的一半,从而也会造成诸多问题的出现。为了对生育保险支付方式进行优化,应当首先完成对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的构建,从而使生育保险金能够直接支付给受益者,避免因受益者在享受待遇时,因自己垫付造成无法享受应有待遇。同时,对于员工所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应当在休假前或者休假过程中就完成结算,避免在休假结束后才进行结算而造成结算不及时或者是不结算,使生育者本应享受到的待遇,得不到正常享受。 四、总结

生育保险为企事业单位员工所享受的基本权利,对女性生育期间合法权益保护与家庭关系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的实施,将会直接关系到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并使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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