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照明EMC工程合作模式项目建议书

LED路灯照明改造 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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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路灯照明改造 合同能源管理(EMC)效益分享合同

单位名称 甲 方 用 能 单 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 方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 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传真 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LED路灯照明改造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利用LED节能光源替换传统光源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项目名称: LED路灯照明工程。

项目内容: 采用LED半导体绿色照明灯具。对高新区北已安装的 套高压钠灯进行替换改造,未安装路灯的道路直接采用新型LED绿色节能灯具,预计数量约为 盏(以竣工后统计数量为准)。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路灯设备的安装及相应调试,使甲方正常使用。

项目实施地点: 市高新区 一期道路。

项目工程施工造价(以甲方认可的造价审计单位审价后的报告为准)为人民币: (¥ 万元)。

甲乙双方以“合同能源管理”(EMC)的方式进行合作。乙方提供节能减排用的LED路灯。乙方负责进行对原有高压钠灯的拆卸及新装LED路灯的安装。乙方负责对发生故障的新装LED路灯灯具及电源进行维修和更换。项目验收运营后合作期内新装LED路灯归乙方所有,期间相比较与原有高压钠灯运营时节省的电费、维护费由甲乙双方按商定的期限、比例分配。项目合作期满后乙方将不再参与节能效益的分享,且将全部投资的设施无偿转给甲方所有并经营。 一、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边界条件:(项目实施涉及的设备、设施的范围和地理位置界限)。 1.2 功能性完工:(项目建设结束,功能性指标达到设计指标)。 1.3 节能指标:(量化评价项目节能效果的指标,如节能量、节能率等)。 1.4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 二、项目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年 月 日,效益分享期为 。

三、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 照明工程 LED路灯照明设计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八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 照明工程LED路灯照明设计方案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四、项目付款方式及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本项目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 60%。

4.2 自项目签订之日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款的30%( 万元,具体数值以甲方认可的造价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保证为基数计算),作为工程启动资金;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5%( 万元)。

4.3 剩余未支付工程款按照EMC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由甲方从项目节能效益按月支付,每期 万元,预计 年(计 期)支付完毕,最后一期若不足 万元按实际剩余金额支付。具体支付金额如下:

年限 EMC(第一年) EMC(第二年) EMC(第三年) EMC(第四年)

付款额(万元)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个工作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 90 %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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