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安全保障的保险装置中。
第八条秘密文件、资料和档案的复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属于绝密文件、资料以及密码电报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翻印的其他秘密文件、资料,严禁复印。
2.复印制发允许或因工作需要经请示制发同意翻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秘密文件,必须经公司保密负责人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公司科研、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档案资料,必须经公司保密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3.涉密内容的电子存储媒体、光盘、图片、胶片等档案资料未经公司保密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翻印。
第九条涉密档案材料的解密、移交、销毁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科院有关保密规定,在公司保密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下严格管理。
6保密技术培训制度和保密管理培训制度
第一条公司及部门领导负有依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责任。 第二条各部门把保密宣传教育与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结合起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第三条各部门要经常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保密法规和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指示,及时通报失泄密案例,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防范能力。
第四条新录用的员工上岗前由所在部门进行保密教育。 第五条对专(兼)职保密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专(兼)职保密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局的保密培训学习,经注册备案和资格认定,取得上岗证书。
第七条专(兼)职保密员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如因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先报公司保密负责人,再报保密局对新调整上岗人员进行注册备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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