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何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都无权对修改进度计划的工作要求额外支付;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承包人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373.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期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某日进行;
374. 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按重新检验条款规定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赔偿;颁发一份接收证书,折价接收该部分工程,合同价格应按照可以适当弥补由于此类失误而给业主造成的减少的价值数额予以扣减;
375. 工程师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376.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的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我数为;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缺陷通知期内工程圆满地通过运行考验,工程师应在期满后的28天内,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承担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并将副本送给承包商。业主应在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书;缺陷通知期延长不应聘超过竣工日后的2年,
377. 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合同类型特点;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商的质量责任;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定金额;
378. 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
379.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工程量计算;承包商提供报表;工程签证;业主支付;
380. 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的28天内,按核查结果以及总价承包分解表中核实的实际完成情况签发支付证书;
381. 工程可以不签发证书或扣减承包商报表中部分金额的情况包括:合同内约定有工程师签证的最小金额时,本月应签发的金额小于签证的最小金额,工程师不出具月进度款的支付证书,本月应付款接转下月;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扣发修正或重置相应的费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了承包商,则可以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工作或义务履行为止;业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后的56天;
382.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工程师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签证,业主据此予以支付;
383. 保留金在每次月进度款支付时扣留的百分比一般为5%-10%,累计扣留的最高限额为2.5%-5%,
384. 保留金的返还,分两次:第一次,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返还;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是限于一个区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则返还金额=保留金总额的一半*移交工程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最终合同价值的估算值*40%;第二次,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是限于一个区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则返还金额=剩余保留金总额*移交工程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最终合同价值的估算值*40%; 385. 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以及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
386. FIDIC合同条款争端的解决方式:提交争端仲裁委员会裁决(无法律效力);争端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对争端作出裁决,并说明理由;如是合同一方对争端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满,则应当在收到裁决后的28天内向合同对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并说明理由,表明准备提取仲裁。如果争端仲裁委员会在84天内未对争端作出裁决,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84天的期满后的28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
387. 仲裁的意义不仅在于寻找一条解决争端的途径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仲裁条款的出现使当事人双方失去了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端的权利;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须向法院申请;
388.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389. 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的分析;
390. 从不同的角度看,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必须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以分为发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和承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两种情况;发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变更没有拒绝的权利;
391. 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92. 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变化,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收到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93. 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394. 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范围: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改变原来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395. FIDIC合同条件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
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指令的内容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原则;
396. 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工程师将计划变更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答复;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和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397. 索赔的广泛含义: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得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398.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师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
399. 工程索赔的分类:按索赔合同的依据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按索赔目的分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
400.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401. 索赔的程序: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当该索赔事件持续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处理决定;
402. 承包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在索赔申请发出28天内发出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原因,索赔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
40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04. FIDIC合同条件对承包商索赔作出了规定: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28天内);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失出索赔权);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42天内);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有情况具有连续性影响,则详索赔报告视为中间的,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金额,以及能说明其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资料;承包商应当在索赔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05. 提出索赔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双方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国家腾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406. 索赔费用内容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管理费;利润;
407. FIDIC合同条件中,不同索赔事件导致的索赔内容不同,大致有以下区别:
序号 款条号 主要内容 可补偿费用
工期 费用 利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9 2.1 4.7 4.12 4.24 7.4 (c) (d) (e) 8.5 10.2 10.3 13.7 18.1 19.4 延误发放图纸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代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施工中遇到的文物和古迹 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异常不利气侯条件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延误 业主或其他承包商干扰 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后续法规引起的调整 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a) 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 408.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 409. 工期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工期索赔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410. 比例计算法: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价*原合同总工期
411. 共同延误的判断,应依据以下原则:首先判断发生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期拖期负责;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初始延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如果初使延误者是承包人的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412. 索赔报告的内容:总论部分(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根据部分(索赔事件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证据资料);计算部分(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失利润);证据部分;
413.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国家有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414.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按月结算支付;分段结算支付;
415.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
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16. 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包工包料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在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逐年差不多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价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对只包定额工日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付预付备料款;
417.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扣款的方法有两种: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基本公式:T=P-M/N;式中T——起扣点,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M——工程预付款限额;N——主要材料的占比重;P——工程的价款总额;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在承包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418. 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步骤:工程量测量与统计→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核实并确认→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工程款进度;
419.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量计算主要规定是:承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420.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
421. 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签订延期付款的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22.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可同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确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42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的比例可参此比例执行;
424.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25. 工程竣工结算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