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征管法》、《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第四条 纳税人应在房地产单位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 (二)土地受让合同(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文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批复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四)税务登记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
(五)项目竣工决算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与开发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单位项目”,是指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竣工决算项目”,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 (优良)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对该工程的工程成本进行确认、已签署《工程造价结(决)算书》,全部实现销售并且收入、成本和费用已全部准确核算清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对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自转让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提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 第七条 对纳税人已竣工决算或虽未竣工决算但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未提出清算申请且无正当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报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批准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包括转让土地收入、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
(二)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三)预缴土地增值税情况;
(四)多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划分情况; (五)其他需审核的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即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二) 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纳税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