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二部分)
第五十条?除外项目
50.1?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51.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上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51.2?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况除外: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费、指控费用、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损伤或损害所负责的程序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第五十二条?雇主提供的保证
52.1?雇主应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第三方保险
53.1?在不限制第51条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51.2款中第、和项限定的情况除外。此项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
额。
53.2?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适用。 第五十四条?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54.1?承包商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种责任保险,并应在全部雇用期间内持续上述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该发包商已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责任保险,这样雇主就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险,则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商应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五条?人员事故保险
55.1?承包商应对事故投保责任险。在整个工程期间,只要有人被雇佣,承包商就应当继续投保责任事故险。对于分包商雇佣的人员,如果分包商根据本款已经对其所雇佣的人员投保责任事故险,使雇主能够根据保险合同得到赔偿,那么承包商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应当要求该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收据。
第五十六条?保险证据和保险条款
56.1?承包商应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证据,说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险种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