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立袭警罪的必要性

论设立袭警罪的必要性

[摘 要]人民警察是法律的坚强守护者, 也是一个容易受到袭击的群体。当前, 袭警活动日益猖獗,人民警察的自身权益不断受到侵犯和挑战。为了弥补法律上的缺陷, 保障正常的执法工作, 有必要设立袭警罪。同时, 应当明确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关于袭警罪的立法化过程也应当是渐进的。

[关键词] 人民警察;为袭警; 必要性; 立法

人民警察是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的保护神,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长期以来,人民警察在除暴安良、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没有人民警察,就没有社会的安宁。而近年来,就是这样一支被誉为人民保护神的队伍,经常面临着被围攻和袭击,甚至其家人因警察的执法原因,成为犯罪分子报复打击的对象。

据公安部统计, 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具体情况是: 2001年牺牲民警68人, 受伤民警3510 人; 2002 年牺牲民警75 人。受伤民警3663 人; 2003 年牺牲民警84 人, 受伤民警4000 人; 2004 年牺牲民警48 人, 受伤民警3786人。2005年暴力袭警现象愈演愈烈, 仅上半年, 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 人, 牺牲170人, 负伤3212 人。其中, 因执法中遭遇暴力阻碍牺牲23人、负伤1803人, 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我们民警的伤亡, 这些伤亡如何才能避免呢? 显然, 法律制度保障上的不完善应当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设立袭警罪势在必行。

第一, 维护和树立警察权威, 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和袭警行为已成世界各国之共同趋势。

美国联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 非常详尽地规定了袭警罪: 在警察执行公务时, 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可以直接将对自己动手的当事人控以袭警、暴力攻击甚至二级谋杀的罪名, 而联邦法院在判决时如果查证当事人对警察施以暴力, 通常都是不准判罚金而必须判处入监服刑。英国警察法中, 集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 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处罚。其它一些国家虽然和我国一样没有在刑法中直接单设 袭警罪罪名, 但他们的法令中都很清晰地罗列了妨碍、侵害警察执法的各种具体行为, 并有各种行为的处罚种类、量刑幅度。

众所周知, 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 国家法律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警察的权威予以体现的, 暴力袭警行为正是对警察权威的公然挑战。而一旦

警察权威受到威胁, 国家的法律就将面临无法执行名存实亡的危险, 整个社会就有可能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这种状态又将导致其他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权威受到威胁。因此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为目的的袭警行为, 不仅是对警察权威的挑战, 更是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权威的挑战。

第二, 我国现有对警察保障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缺位, 可操作性不强, 使得袭警罪的设立对保障警察合法职业权益显得意义重大和迫在眉睫。

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袭警罪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务保障内容又比较笼统, 一般情况下, 袭警情节较轻的, 都予以治安处罚, 对影响公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才能按妨害公务罪论处, 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其量刑的尺度是,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也就是说, 此罪处罚最重, 也仅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如果妨害公务行为, 造成执法民警伤残, 甚至死亡的, 行为人才会被以故意伤害罪或是故意杀人罪

论处, 这样的规定就显得不太妥当了, 因为袭警行为妨害的主要是国家的正常执法活动,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侵害的则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国家公务活动和侵害个人生命健康权, 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应分别视之, 而不应等同对待。因此,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 在刑法中增设具体的袭警罪就显得很有必要和意义重大了。

第三, 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公务行为的特殊性和生命健康权的易受威胁性, 使得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袭警罪。

近年来, 暴力袭警行为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大大降低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感。警察基本的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 这一特殊使命使得其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警察在依法履行公务时, 其个人的生命健康权经常会受到威胁, 而由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的保护, 这种威胁的程度又会进一步加深,当警察的人身安全都难以保障的时候, 社会治安如何保障, 公众的安全感又从何而来?在另一方面,公安部对内部的纪律规范以及程序规定也越来越严格。随着五条禁令、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劳动教养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侦案件程序规定相继出台, 民警的执法变得越来越文明和规范。这本来就是一件好事, 但一些不法分子却认为民警变得好欺负了。于是袭警事件不断发生,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 影响了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大大弱化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和形象。有一种看法认为,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规定了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惩治暴力袭警行为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没有必要增设袭警罪。这种看法失之偏颇。我们仅就妨害公务罪分析。这一罪名并没有凸显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 也没有对警察执行公务中的法律保护予以特别的强调。毕竟, 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务行为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显然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果不加区别地将暴力袭警行为纳入到妨害公务罪中, 这就很难适应对暴力袭警这一特殊的妨害公务行为予以严厉惩

治的客观需要, 也难以针对当前频发的暴力袭警行为予以有效的遏制。

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 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复杂化、多发化、暴力化等特点, 公安机关打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本身就必然决定了他们执法所面对的危险性、艰巨性。我们所应该做的不光是从法律制度上为广大人民警察保驾护航, 更应该更好地提高人民警察打击犯罪的能力, 不断加强业务技能训练, 增加科技投入, 真正提高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综合能力, 以此来尽量减少民警伤亡事件的发生。同时, 作为人民警察自身, 人民警察首先应当亲民, 确立执法为民的信念, 树立执法公正、高效的形象, 提高执法能力, 建立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这是人民警察执法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 也是减少暴力抗法袭警事件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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