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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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后才能清楚的计算,所以这对于标底评审来说比较难把握,而我国各个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招投标文件的“低于成本报价”也只是有一个模糊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使得在实际评标操作中很难把握和衡量,于是有一部分的企业就利用这一点趁机浑水摸鱼,给评标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难点二:投标人如何报出“合理的低价”

不论项目大小,简单复杂一律采用最低报价,由此可造成建设单位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恶意的压价、施工单位的恶意竞争,一些单位为了谋求生存不得不降低报价,屡屡爆出“跳楼价”。根据统计,业内人士认为招投标的投标价格相对经评审的标底平均下降10%——15%是合理的。可是不少企业为了生存,将标底降低超过20%,有些甚至达到30%,同时也招来业界的争论以及提出疑问:这是因为项目投资预算评估存在问题,还是中标存在虚假,而导致两者存在如此巨大差额。 难点三:中标人如何保证工程的质量

由于低价中标中施工单位的利润降低,不少业主担心“便宜无好货”,尤其是一些由于工程管理人才缺乏造成施工管理力量薄弱的单位,担心施工单位存在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恶劣行为而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与制约。低价中标的施工单位还可能会使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手段来追加投资,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本大幅攀升。另外,由于目前国内的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键全,国内建筑市场配套环境的不规范,如果投标人能力较弱,一旦发生纠纷,业主的赔偿就得不到落实。[4]那么这个后果应该谁来承担?

难点四:施工的质量和施工的进度难以控制

施工单位在揽到工程时以很低的价格中标,低价中标的工程在发、承包双方签订合的时候也会按要求进行填写,对发包方的承诺也不会减少。但是因为是低价中标,若是遇上什么不可估量的突发原因,其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则会大打折扣,监理工作的控制难度会加大,同时由于采购材料也不及时、为节省费用施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也达不到需要的标准、资金短缺等原因,为了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省建设费用而压低工程造价,施工单位会在各个环节节省费用,极不利于正常的施工控制,偷工减料也会伴随着发生,造成质量隐患的存在。所有的这些问题,都会增大管理难度、质量问题以及进度的不确定性。

3.4 合理低价的界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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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阶段中,低价中标如果运用得不合理,那么就仅仅是价格得竞争。对于企业来说,施工企业不必提高自身施工工艺,材料市场不必提供耐用的材料,对于人才来说,施工队伍就会用只懂粗制滥造的便宜而去取代能工巧匠。其结果是使得整个建筑市场出现素质、设备的倒退,失去国内外竞争能力。如果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运用得合理,那么就能合理的使用资源,最大程度的节约资金,维护投资人的利益,还能有效的减少国内的建筑业中企业过多、过滥的现状,进一步改善建筑市场混乱的问题,使建筑市场的供需比例趋向合理,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并且可以使我国建筑业的市场逐步的融入国际市场,形成全球经济一体化。而界定合理的低价这是低价中标的合理应用。为了做到准确界定合理的低价,则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招标人在设置评标专家时应增设经济类的专家;[5]

(二)报价应该从最低报价开始界定,在低于现有标准定额的计算值的同时,不能低得离谱;[5]

(三)在审核投标单位所报的“额定”直接费和主要材料的用量,其材料实用应与“标准定额”的耗量进行比较,所降低的部分应该有充分理由和证明材料,如先进的技术措施,合理的设计方案等,审核应该确保所降低的成本是否可行,如有材料来源价格降低,应该保证质材料供应渠道供应的质量合格等;

(四)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等必须在投标报价取值时提供相应的书面计算分析材料;[5] (五)在确认总报价都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几家报价基本持平时,应该从成本和利润的大小在进行考核,成本确保而利润又高的报价,应当就是首选的潜在中标人了; (六)应该提拔注意,依照合理低价的波动性,对于不同的企业而言,在报价基本持平时,对于一家是合理价,可是对于另外的一家则可能是毕竟高的报价了。

3.5 合理低价的波动

合理低价中标已经成为低价中标在建筑行业的合理应用的必然发展趋势。这里的合理低价中的低价概念,不是指招标投标中的最低投标价格,也不是低投标、高结算的虚假报价,而是在同等条件下,保证安全、工期、质量的诸多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那么从工程造价的构成来分析,对于不同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其技术装备、内部管理、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等有所差异,那么同等条件下所产生的各种消耗是不同的,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差异更是不可同价而沽的。所以合理低价不可能是定值。

宏观的来分析来看,合理低价还包括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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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施工任务的满负荷,不仅可以相应地分摊开固定的成本(费用),又可以避免人员的窝工而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连时滞性的材料也能够得到利用。很明显合理的低价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影响,是一个不确定的值,所以其波动性必然存在。

第4章 合理低价中标的应用策略

4.1 规范业主的行为

在我们当前的实现低廉并且合理的低价中标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一点,与业主有很大的关系。一些发包企业为了减少投资,提高获利,一味追求低价中标,造成招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往往采用降低造价成本,这种不良竞争行为甚至将成本价下降到违反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超过承包商自己的承受能力。同时,目前的一些建筑行业的腐败问题本身也是评标委员会和业主联合起来的人为操纵招投标结果,造成企业做出的“合理低价”为废标而被取消,反而让那些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投标人以中等报价中标。 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规范业主的行为变得非常关键,具体可以从下面几点开始:

首先,应严格规范招投标的方式。招标人的投标邀请应该被严格的控制,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投标邀请投标应严格控制,以避免了“内部操作”的现象,也解决了施工企业的后顾之忧。因此,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业主。

其次,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业主在招投标中的不理智的行为。在这里面,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今,在中国政府建设工程招标办、重点建设工程招标办、采购中心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机构,形成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政府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该深思,从自身做起,为招投标的良好发展把好关。

第三,在评估过程中,要完善评审专家的管理制度。首先,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以及管理评标专家名单,限制业主代表进入专家组的评估,以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其次,要加强对评委的教育和法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且提高专家评委的水平和专家评委的质量。第三,我们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评估过程中对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进行打分跟踪。此外,还要建立动态管理评标系统。

4.2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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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最重要的文件是招标文件,它不仅设定了各项具体标准技术和交易条件,而且还提供了完整的程序进行招标,并且所提出的合同条款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参加投标和准备投标文件的依据,并且是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因此,《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对投标价格有直接的影响,投标价格的高低,是否合理与决定了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兴趣和支付能力。[6]

4.3 确定清单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清单计价,清单编制是一项不简单的程序,招标单位如果有预算人员就可以自己编制,如果没有还可以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代替编制,或者连同招标工作一起交给施工单位。其目的在于使该工程有一个参照点,第一可使业主做到心中有数,第二看编制单位的资质确定编制单位的资质,以确定清单编制是否有效。

4.4 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审评

评估专家评估费用时要考虑各种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一单位的不同施工现场、不同的建设时期,不同的管理方法以及不多的施工企业,就会形成各种工程造价的成本,所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由不同的投标人报出不同的报价,其最低报价不同也理当如此,只要最低报价是基于自己企业的实际测试的工程成本和企业最低的利润率上盈利的最低利润的收入和不可缺少的纳税而形成的报价,那么它的价格就是一个合理的报价。因此,本项目评估专家在评审人工程成本时应转变评审的想法,提高评估水平进行审查,而评估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企业性质的;不同采购材料渠道的企业;企业不同机械设备的情况不同;不同管理水平的企业。在评价过程中综合这些因素后专家组根据不同的企业,确定不同的工程成本价,再来与其他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低于自身成本价的作为无效标处理,在剩余的所有有效标中有效地选择低价,才是工程招标的本含义。

4.5 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制度,能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市场行为,以达到避免风险的程序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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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工程担保本身就是一个双向性的,这是一个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也是对于项目业主是对等的支付担保。所以工程担保就像一把双刃剑,以第三方保证的经济责任规范限制了项目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中标的价格太低,在施工过程中,会由于缺乏资金,因此使该项目很难运行,甚至中途强制停止,造成追加投资,或着改变建设团队,直接的受害者仍是业主和承包商,并且对国家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着寻找有担保条件的担保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该项目的顺利运行。因此,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任何原因不能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补偿项目业主遭受的一切损失。担保方可以向承包商提供资金或以其他形式的融资帮助其完成合同,担保方也可以安排新的承包商接手原承包商未完成该项目。此外,还可以协商后,由项目的业主重新开标,投标成功的新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发生与最初签订合同时超出的造价部分将由担保方承担。如果上述三个项目解决方案的业主并不满意,担保方将按照担保赔偿合同约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

[7]

损失将由担保方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并从那时起承包商的信誉有了污点。由此可见,

工程担保制度中,不仅对投资项目的业主防范风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还具有着制约和监督承包商的作用。如果投标报价低于承包商经营的成本,担保方就不可能提供担保,而没有担保方的承包商就没有资格参加招投标的权利,从而自我淘汰。

对于工程建筑的单位来说,如果建设资金的筹集不到位,没有办法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项目工程款,那么这将严重影响到工程建造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等等。许多施工单位为了生存或是招投标阶段的胜出,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是否落实也没有进行详细的分析,为建设单位垫付资金的施工项目屡见不鲜,最终由于不堪重负导致该项目偷工减料,或者被迫关闭,或者滥用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从而造成大量的质量事故。如果承包商对自己建造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都不能保证,更不用说施工安全区和楼宇安全问题了。拖欠工程款对承包商的低价中标,绝对是雪上加霜。建立工程担保制度,担保公司就有必要对项目业主的信用状况、资金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建设资金可以到位的前提开工。如果承包商未能得到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时,经担保公司证实,由担保公司进行支付。由此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是保护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并且监督了项目业主欺诈违约的行为。如果没有担保的没信用、没钱的建筑单位,将被免除于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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