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4〕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比例、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本条所指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是专指为一年级研究生所设立的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入学成绩优异的一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非自主确定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博士研究生 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元/生·年) 18000 10000 5000 奖励比例 硕士研究生 奖励标准 (元/生·年) 8000 4000 2000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0% 20% 70% 20% 20% 40% (三)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依据申请人硕士最后一学年至博士参评时在学期间所获得学术科研成果情况。 (四)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依据申请人的报考志愿、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本科至研究生学习期间的成绩和综合表现等确定。原则上,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

研究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等级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二等奖学金。

(五)因故未在录取当年入学的研究生,应在录取当年确定是否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及获奖等级,并在正式入学后根据获奖情况确定奖学金是否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等方面综合表现优异的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非自主确定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博士研究生 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元/生·年) 18000 10000 5000 奖励比例 硕士研究生 奖励标准 (元/生·年) 12000 6000 2000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0% 20% 70% 10% 20% 50%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综合考察研究生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表现。 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际情况,适时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按照本细则的<非自主确定原则比例和标准>开展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也可以根据本细则确定的经费分配总额,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确定的奖励比例,博士生不得低于本单位博士人数比例的70%,硕士生不得低于本单位硕士人数的40%并不得高于95%;奖励标准博士生不得高于18000元/生·年,硕士生不得高于12000元/生·年。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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