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目标考核办法

某某学校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导向力与执行力,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保障学校发展战略及年度各项工作目标实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年度工作目标遵循以党政分管领导和部门为主体、目标层层分解、责任有效传递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实绩、重效能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的原则;激励与约束并举,以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目标责任考核的对象为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党政班子成员、部门正副职、职员、专兼职教师、班主任、招生教师、工勤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参加的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目标考核组织领导及工作统筹。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挂靠在政工人事部,由政工人事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系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考核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表》和《部门二级指标分布表》,负责目标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部门考核

第六条 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小组考核三个部分。其中日常考核占30%,年终考核占50%,领导小组考核占20%,详见附件2

第七条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党建和行政工作,其中行政工作包括值周督导、教学督导、班主任督导、行政督导(含会议和请销假纪律)、招生和学期检查六个方面内容。根据部门工作性质,确定考核项目及权重,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

第八条 年终考核主要包括党建工作、行政目标、其他工作考核,对党政班子成员、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分别进行考核,详见附件3—4。

第九条 领导小组考核实行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考核形式,在听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情况后,结合对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掌握情况,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 加分项目

(一)受到区级部门;区政府、市级部门;市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每次表彰分别加0.2、0.5、1分,其中:受同级政府2部门及以上联合表彰的综合类奖项视同受该级政府表彰,含部门个人表彰奖励和年度部门先进集体奖,学校内本年度表彰不计入。

(二)年度考核统计的表彰奖项以行政综合奖励为主。教学科研类成果,教学类的表彰,比赛获奖等均同等计入年度行政考核。

(三)行政业务单项活动、比赛奖项均按0.2分计,行政业务之外的活动、比赛所获奖励同等计入考核。

(四)部门、个人奖项均按等级最高奖计算1项,表彰奖励以文件或证书为准,只有推荐无批复的不计;授奖的单位指政府及部门、各种团体及学会等。

第十一条 减分项目

(一)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社会影响、损失情况、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在部门年度考核总分中分别扣减4分、6分、8分,分管领导按50%计入扣除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分值。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及纪委其他有关规定的,一次减5-10分,分管领导按50%计入扣除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分值。

(三)工作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被发送督办单或通过办公系统催办的,每次扣该部门0.5分;同一项工作被催办两次以上的,每次扣上次的两倍考核分。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小组考核得分之和减去“扣分”分值,即为部门目标考核成绩和行政分管领导个人考核成绩。

第四章 个人考核

第十三条 个人考核涉及行政校领导、职员、专职教师、工勤人员。行政校领导考核:分管部门年终考核得分加权平均分值按70%计入个人得分,年度职工测评计20%,招生、教学、督查计10%;部门正职:部门年终考核分50%计入个人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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