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的保密工作,加强对重点部门、部位的监管,保护公司核心秘密和信息安全,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设计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条 公司秘密包括内部图纸和文件,如勘察报告、测量成果、咨询报告、各阶段设计文件及图纸、可研报告、管理诀窍、经营战略规划、客户名单、公司管理制度、招投标中的投标报价及标书内容等。

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4.承担国家有关要求的秘密事项。 5.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章密级分类

第五条 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

第六条 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安全)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以及国家要求不得外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招投标资料。 2.公司经营指导及底线单价。

3.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4.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第七条 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核心技术涉及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

2.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综合办公室对管理人员的考评材料。

3.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电脑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等电子媒介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

5.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第八条 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企划方案。

2.综合办公室、财务部、纪律检查、总工办等部门所调查的事故和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和载体。

3.公司大事记。

4.设计图纸、各类技术文件等。 5.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 第四章保密措施

第九条 各部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部室可根据本部室业务情况设立保密监督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第十一条 如果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应先报主管领导批准。在与合作单位的工作交往中,需要对方对我公司的有关情况保密时,要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司机要对公司领导在车内的谈话应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上级应立即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文档人员、保密人员出现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五章 保密环节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禁止员工未经允许在E-mail 个人邮箱传递涉密文件和信息。 第十六条 客人活动范围

1.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应加强保密意识,客人到公司参观、办事,必须遵循有关出入管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司。

2.客人到公司参观时,未经允许不得接触公司保密文件等。 第十七条 员工离职规定

1.员工从我公司离职时,必须将有关我公司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全部资料(如可研报告、图纸、数据资料、电子文档等)交回本企业。要求离职员工签订《离职人员保密承诺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员工离开我公司后,如果利用在我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我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我公司所拥有的且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时,应当征得本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第六章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对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给予泄密人警告处分,并处以500~1000 元的罚款。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并处以 3000~5000 元的罚款,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者,公司将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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