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委发[2013]162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3]16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程序规定》(大建委发〔2005〕18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精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步设计审批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港口工程除外),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港口工程除外)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二级(或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工程除外)。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

1.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在8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0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0米及以上的住宅、宿舍等高层居住建筑。

.超限高层建筑。 4.大型市政公用建设项目。

5.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工程除外)。 以上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按整体规模指标确定。

第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六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及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符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设〔2004〕16号)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和有关专业计算书。各专业应针对本专业的技术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体现在本专业设计说明中;设计总负责人应对工程的总体技术设计在总说明中予以论述。不允许以方案设计说明代替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1.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能据以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能据以进行主要设备及材料的订货; .可以作为核定工程投资的依据。 第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签证要求

(一)初步设计文件须设置扉页,标明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各省住建厅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扉页内容应有设计企业法人、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人员姓名须打印并同时由本人手签,且注册人员应加盖注册印章。 (二)初步设计图纸均须使用设计单位专用图签,图签内各项均须填写齐全,人员姓名须打印并同时由本人手签。

第九条 初步设计审批须由建设单位向设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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