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报建办事程序整理2010.10.12.17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一、报送材料

1、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内容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4)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5)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节能报告); 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项目核准前由招标投标管理处出具) 二、报批程序

省管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其他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核准初审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特殊原因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批办成果

1、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

2、《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

注: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2、项目申报单位凭《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副本),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统计登记、水资源、文物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一、报送材料(一式五份)

1、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5、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6、节能评估报告

7、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二、报批程序

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其它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以上的项目和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设区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批办成果

1、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2、《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

注:1、生产性备案项目,在报送备案材料的同时,提供节能分析专项报告,并填写《节能登记表》;非生产性备案项目,要提供节能说明。由乙级以上资质编写,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2、《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其副本是开展投资项目工作的依据。企业凭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副本)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水资源、安全生产、统计登记、消防、人防、税收减免等相关手续。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 一、报送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具体招标范围; (三)招标组织形式; (四)招标方式;

(五)其他有关内容。 二、报批程序 1、审批、核准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内容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报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咨询论证→审查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

书(代可研)是否包括了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核准意见申请→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备案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报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意见→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批办结果

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意见

注:1、拟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可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2、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各自代理的业务范围

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招标方案内容中予以说明

公开招标的,应当填写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 一、招标备案报告手续

取得相应招标代理资质后15日内,依法到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发布程序后附)→开标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前,告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从省政府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评标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进行公示,并将书面评标报告抄送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督促或者代理招标人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妥善保存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指定媒介

《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hebeibidding.com.cn)、《河北日报》(纸介质)、《河北工人报》(纸介质)、《河北经济日报》(纸介质)为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媒体发布程序及要求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指定媒介依据招标公告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接件,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媒体发布公告,至少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一家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抄送指定网络,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报纸两日

内完成审查并发布,不收费。

招标注意事项

1、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2、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项目是否设置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应当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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