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烟计 号

(国烟计〔2016〕50号) 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化投资、多元化投资、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烟草主业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形成资产或权益的其他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与烟草专卖品(不含卷烟纸)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卷烟厂、复烤厂、再造烟叶厂、雪茄烟厂、烟机厂、烟用丝束厂、滤嘴棒厂等)整体技改、局部技改、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项目,商业企业卷烟物流配送中心、烟叶工作站项目,以及各单位的科研教育设施、经营业务用房、烟叶仓储设施、后勤保障设

施等的建设和购置项目。

——信息化投资项目:是指烟草主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开发及建设、应用支撑系统建设、信息化咨询和监理服务等投资项目。

——多元化投资项目:是指烟草系统各单位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投资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不含卷烟纸)以外产业和产品,形成资产或权益的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以现金、实物、技术、专利、管理等方式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形成资产或权益的投资项目。

——利用外资项目:是指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等方式的投资项目。

——烟草主业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是指烟草系统内主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或股权投资项目。

建筑物维护加固、设备修理等维护性工程以及各单位工器具、车辆、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购置不在本办法所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之列。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

第三条 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部门协同和项目法人负

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家局、总公司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及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制订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编制烟草行业中长期投资规划、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生产力布局、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

(三)审核行业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机关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专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批复、项目全过程审计、总体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工作。

(四)监督其所批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

(五)负责行业土建、工艺、技术经济等专家队伍的建设以及烟草系统投资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直属单位管理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按时编制、申报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制订本单位投资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项目申请。

(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前期的调研、论证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审查批准总公司授权项目的立项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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