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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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山大学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中山大学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山大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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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校内各单位、部门由其办公室或者承担信息公开职能的机构负责依照本细则的要求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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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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