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总 则 .......................................... - 2 - 支持与保障 ...................................... - 4 - 网络的安全保护 .................................. - 5 - 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 ............................. - 13 - 密码管理 ....................................... - 15 - 监督管理 ....................................... - 17 - 法律责任 ....................................... - 21 - 附 则 ......................................... - 23 -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高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个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网络除外。
第三条【确立制度】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网络实施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
前款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第四条【工作原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按照突出重点、主动防御、综合防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保护、保密和密码保护措施。
- 2 -
涉密网络应当依据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结合系统实际进行保密防护和保密监管。
第五条【职责分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卫。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涉密网络分级保护工作,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六条【网络运营者责任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网络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自查等工作,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行业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本行业、本领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