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一)依据《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范围如下:
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和信息化工程限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类在100万元以下的);
2、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3、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注意事项:
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2、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人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申请自行采购或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五条
本单位自行采购分为部门采购、单位采购两类。 (一) 部门采购
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一般采购,由需求部门负责实施。
(二) 单位采购
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由办公室负责集中实施。
其中,属于单一供应商采购,即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项目,由需求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部门采购细则
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5千元以下,由需求部门直接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3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采用货比三家(最低价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采购。
为保障单位权益,货物类采购(如办公用品、耗材、配件等)优先考虑京东网上商城、本地知名商场或专卖店,以保证采购货物质量。 第七条
单位采购细则
原则上,单位货物类采购采用政府采购平台网上商城竞价方式;服务类和工程类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内部组织评审的方式。
根据OA采购申报单承办,办公室采购经办人将采购需求在OA上公示3个工作日。需求部门推荐3家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需求公示期间,如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投标。公示期间,办公室负责发放需求文件。办公室组织单位内部评审,每次评标由需求部门指派一名代表参与,其他评标人员由办公室从三级专家库(单位领导、部门领导、各部门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中抽取。
其中,单一供应商采购的实施,由需求部门提OA采购申报单时,须注明采用此采购方式并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采购。需求部门应根据单位主任办公会决议,向单一来源供应商发放需求文件。需求部门对该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