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KV变电站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工程施工协议
甲方: 乙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 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110KV变电站施工 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
本工程自110KV线路终端杆始至110KV全部进线构架至110KV主间隔至110KV主变再至10KV变及配电室再至各低压柜(本工程为第一期,只安装一个间隔),安装部分是全所一期工程的设备安装及全所、动力车间10KV系统联 调,材料部分我方采购是除主设备以外即:一二次电缆(10KV)及室外钢管构架、全所接地、避雷针、变配电室的电器材料、全所电缆支架、进站部分光缆;另包含一期计一套间隔所需的基础地脚螺栓。,本期工程通讯设备费,综合电缆费另计,不包括照明工程安装。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职责
1.1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活动; 1.2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2、乙方职责
2.1协助甲方组织工程启动送电及竣工验收。
2.2组织工程送电后的工程质保期内因材料、施工等原因的缺陷消除工作。 2.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承建范围内的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2.4乙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拦及警卫,承担由于自身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承担工程未移交在代保管期间的保护和损坏修复责任。 四、合同工期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本工程开工时间定于年月日,竣工时间 年月日保证具备送电条件。 1.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
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因国家或主管部门计划调整; ⑵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差;
⑶因不可抗力影响。3.2 乙方在3.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
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工程竣工
4.1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4.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3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其内容应包括:
⑴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⑵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⑶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五、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范》(DL/T782-200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能验收规范》GBJ147-1990)《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2005版)
2、工程质量
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执行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
2.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
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3 出现质量事故乙方应在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7天内提供
工程事故分析报告。
3、双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