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西部地区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西部地区农村医疗机构

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办发[2005]5号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2.06 【实施日期】2005.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西部地区农村 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5]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提高农村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4〕64号)要求,我局将在中西部地区组织开展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 4

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机构,主要是县级中医医院,包括少数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

二、申报条件

(一)专科(专病)应为市(地)级或省级中医或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个别中医、民族医特色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专科(专病)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结构合理,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较好的开展专科(专病)的基础设施条件,专科(专病)门诊量所占比例较高;

(四)医院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五)有特色专科(专病)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建设经费落实; (六)医院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 三、申报程序与数量

(一)申报单位填写《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4〕64号)中确定的数量等额报送我局医政司。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重新组织申报。

(三)每个县级行政区划最多只能申请1个名额,已经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和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的县级行政区划不再申请。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书一式三份,并制作成软盘(Word文本)一并报送。申报书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网址:www.satcm.gov.cn 2 / 4

(二)申报截止日期为2005年2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申报书内容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吴凯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65063322转6805 传真:010—6593067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编:100026

附件:1.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书 2.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书填写说明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1:

编号:□□□ 序号:□□ 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项目类别:特色专科□ 特色专病□ 中医□ 民族医□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单位通讯地址:

单位邮政编码: 电话: 单位传真: 电子邮件:

一、医院综合情况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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