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集团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战略性决策事项;

(三)研究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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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讨论决定以党委名议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本企业党办、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向党委请示裁定的重要问题。

(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选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七)对企业重大改革作出决定。

(八)讨论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公司党员大会。 (九)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十)需要党委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七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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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

党办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应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条 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委职能部门负责催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办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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