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
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11803 【发文字号】琼办发[2014]34号
【发布部门】中共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
法》的通知
(琼办发〔2014〕34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1 / 4
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我省柔性引才机制,吸引海内外人才参与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省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退休返聘、对口支援及其他适宜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才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 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我省柔性引才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
(二)以集约、集群、园区化、高科技为基本定位的新型工业; 2 / 4
(三)以做优做强热带产品为特色的现代农业;
(四)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南海资源开发保护为主要职责的海洋经济; (五)以适应城市化需要、满足公共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以适应共建共享幸福家园为追求的社会事业; (七)以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生态环境建设。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满足我省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三)具备来琼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六)仍在岗工作的,能与本人全职所在的工作单位就来琼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我省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海南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报酬福利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