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工程量计算规则
定额总说明与规则总则
一、消耗量定额总说明:
定额,即规定的额度,或称数量标准。
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是(在一定的生产组织和生产技术条件下,)完成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单 位合格产品,人工、物力(材料、施工机械)消耗的数量标准。
企业定额,系指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所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 设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本定额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定额在定额性质、定额作用、表现形式(含:章节划分、项目设置)和消耗量水平等方面,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有很大差别,与此前的?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差别尤为突出。
(一)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 本定额已将过去必须执行的法令性定额,改变为允许建筑企业自由选择、或允许甲乙双方协商选择的 参考性定额。
(二)定额作用:
1、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2、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
3、本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以及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 施工图预算,包括设计施工图预算和业主为确定待建工程造价需要编制的工程预算。 (三)使用条件:
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本定额的基础数据,本着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和准确反映社会平均消耗的原则,进行计算与取 定。超出上述条件时,应增加有关费用或调整消耗量定额中相应子目的水平,例如,在非合理施工工期内 施工所发生的抢工费用,应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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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现形式:
1、本定额共分十章,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混凝土工程;门窗及木结构工程;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工程;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装饰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过去,定额按工程内容所在建筑物部位分章,本定额改变为按施工工艺分章。同时,本定额把建筑物 (或构筑物)实体消耗(即,设计文件所反映的内容,也即,定额第一~九章的内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即,定额第十章内容)分开,以便于建筑企业市场竞争与成本控制使用。
2、项目设置:本定额将过去分项综合、工序综合的综合定额,改变为分项独立、必要时工序剥离的单项定额。
凡可以单独列项的,本定额均单独列项,力求项目设置最大限度地接近工程实际。
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筑工程中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涌现,这在本定额中得 以充分地体现。
本定额的定额编号采用三段编码。第一段为章号,第二段为节号,第三段为子目号。例如,5—3—10 子目,是指第五章、第三节、第10条子目。这些为以后编制补充定额留下了空间。新编补充定额,应根据章、节内容插入,避免每一章最后形成拥挤混乱的现象。
3、本定额将过去量价合一的定额兼单位估价表形式,改变为量价分离的单纯规定额度形式。 4、本定额统一了定额计量单位,除钢筋、金属结构制作等计量单位为基本单位外,其余均以10为计量单位,方便了用户使用。
5、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对其主要施工工序进行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6、本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五)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六)本定额中材料消耗:
1、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按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确定。
2、本定额包括主要材料及其他材料。凡可以具体计算的材料,均为主要材料,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无法计量或材料消耗量太少的材料,为其他材料,其他材料以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3、本定额中包括材料施工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从工地仓库至加工地点或操作地点的运输损耗等。其主要材料损耗率一般控制在2%以内。
4、本定额中的施工用周转性材料,已在相应子目中列出一次摊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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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定额中的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以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计入,其配合比按鲁建标字[2001]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6、定额中主要材料未计价的子目,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1)子目中列有“(××)”者,例如:2-3-1,钢筋混凝土方桩(10.1000)等,括号中的数量为主要材料(方桩)的定额消耗量,括号示主要材料价格,未进入相应价目表基价。
(2)子目中未体现主要材料,例如:金属结构构件安装子目等。
以上两类子目,若主要材料为现场制作,其制作应另套相应制作子目;若主要材料为成品进场材料,该子目的基价应予换算。
7、定额中的木材,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木材;进入施工现场的木材,应符合规范的要求。由于进场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所导致的烘干费用,由木材的采购供应方承担。特殊情况下,合格木材仍需烘干,其费用按实计算,并进入定额直接工程费。
8、定额中的砂,为符合规范要求的过筛净砂。定额中过筛净砂的消耗量,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系数、过筛损耗以及配制各种砂浆、混凝土时的操作损耗。但,定额中不包括施工现场的筛砂用工。
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各种砂浆中的过筛净砂,按每立方米0.30工日,另行计算。混凝土用砂、以及除砂浆以外的其他用砂,不计算过筛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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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3-5-8砂浆用砂过筛子目,系指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各种砂浆用砂的过筛用工,按10m定额砂(过筛净砂)体积计算。
(七)本定额中机械消耗: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以85年《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按班组产量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计算确定,包括机械台班消耗量和机械幅度差。以不同种类的机械分别表示。
2、对无法计量或机械消耗量太少的本定额中其他机械(超高机械增加中的其他机械降效除外),以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3、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本定额第十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计算。
(八)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各章之间的主要分界:
1、定额所有子目,无论单项、还是综合项,均不包括土方内容,实际发生时按第一章相应规定计算。 2、定额中凡涉及钢筋混凝土的子目(第八章第七节构筑物综合项目除外),均不包括钢筋内容,实际发生时按第四章第一节相应规定计算。
3、定额中凡涉及混凝土的子目(综合解释中构筑物的补充子目除外),均不包括混凝土搅拌、制作及泵送内容,发生时按第四章第四节相应规定计算。
4、定额中凡涉及砂浆、混凝土的子目,均不包括掺加剂内容,发生时,泵送混凝土的泵送剂按第四章第四节相应规定计算。
5、定额中凡涉及油漆的子目,均不包括设计文件规定的油漆内容,实际发生时按第九章第四节相应规定计算;定额子目中的防护性油漆工料不扣除。
6、定额所有子目(第八章第七节构筑物综合项目除外),均不包括脚手架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一节相应规定计算。
7、定额所有子目,均不包括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二节相应规定计算。 8、定额中凡涉及预制加工厂加工的半成品构件的子目,如:预制混凝土构件、金属构件、成型钢筋、木门窗等,其场外运输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三节相应规定计算。
9、定额中凡涉及混凝土的子目(第八章第七节构筑物综合项目除外),均不包括模板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四节相应规定计算。
10、大型机械安装、拆除及场外运输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五节相应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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