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规则流程说明
1.点名 Roll Call
一、正式辩论 Formal Debate
在这一阶段,主席助理会按国家的字母顺序依次点出国家名称,被点到的国家举起国家牌(Placard),并回答:“到(Present)”。点名为每一个分组会议(Session)开始都要做的。
2.确定议题 Setting the Agenda
点名环节结束后,主席会问场下有无问题(Points)或动议(Motions),代表需要动议首先讨论议题A或B,以此开启确定议题的环节。每个委员会(安理会和主新闻中心除外)将会有两个议题供代表们选择讨论,代表们通过辩论、投票,确定首先讨论的议题。
在确定议题阶段,主席将分别在赞成首先讨论议题A和赞成首先讨论议题B的国家中,随机点出数量对等的代表,建立临时性发言名单(Temporary Speakers' List),一正一反交叉进行发言。阐述选择首先讨论该议题的原因、动机等,发言时间为90秒。每6名代表发言结束后,主席会问场下是否有代表希望动议结束辩论(Motion to Close Debate),如动议未通过或无动议,则继续进行发言名单,如动议通过,将进行投票(Voting)。直到有结束辩论的动议通过,本阶段辩论才结束,进而进行确定议题的投票。投票原则为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即50%+1。
3.发言及让渡时间 Speeches and Yielding A.产生发言名单 Open the Speakers' List
确定议题后,正式辩论(Formal Debate)开始。主席会请需要发言的代表举国家牌,并随机点出国家名,代表发言的顺序即为主席点名的顺序,当代表听到自己国家被点到后,放下国家牌。每位代表有120秒的初始发言时间(Speaking Time),可通过动议(Motion to Set Speaking Time)更改。代表可在大屏幕上看到发言名单。如需追加发言机会(国家名未在发言名单上或已经完成发言),可向主席台传意向条(Page)要求在发言名单上添加其代表国家,主席会将该国家名加在发言名单最后。如代表已在发言名单上并还未发言,则不能在其发言前追加发言机会。一旦发言名单上所有国家已发言,并没有任何代表追加发言,会议直接进入投票表决阶段。
B.让渡时间 Yield Time
代表在发言时间内结束发言后,可将剩余时间让渡(让渡时间仅出现在正式辩论发言
中):
? 让渡给他国代表 Yield Time to Another Delegate: 让渡国A代表和被让渡国B代表协商一致后(传意向条,会前游说等),B代表在A代表剩余的时间内进行发言。如B代表发言结束还有时间剩余,不能再次让渡,主席将继续主持会议。
? 让渡给问题 Yield Time to Questions: 代表将剩余时间让渡给问题,主席会请需要提问的代表举牌,并随机点出代表进行提问,发言代表可在剩余时间内回答任何被提出的问题,提问时间不占用剩余时间,提问内容必须根据发言者的意思来问。这种方式可以体现发言代表的思辩、反应和口语表达能力。 ? 让渡给评论 Yield Time to Comments:
代表将剩余时间让渡给评论,主席会请需要评论的代表举牌,并随机点出代表进行评论,让渡者没有权利再一次进行观点的陈述或对评论进行反驳。这种让渡方式有一定风险,因为即使已经与盟国进行沟通,也不能保证主席所点出的进行评论的代表观点与发言代表完全一致。
? 让渡给主席 Yield Time to the Chair:
代表将剩余时间让渡给主席,意味着自动放弃剩余时间,主席将继续主持会议。
4.问题和动议 Points and Motions
当一位代表按照发言名单的顺序发言完毕后,主席会询问场下有无问题和动议,此时代表可根据自身需要举牌提出问题或动议。
动议更改发言时间Motion 如果代表认为发言时间过长或过短,可动议更改发言时to Set Speaking time 间,然后进行投票表决 简单多数(50%+1) Simple Majority 简单多数(50%+1) Simple Majority 动议进行非正式辩论 此动议意味着代表试图使正式辩论阶段过渡到非正式辩Motion for a Moderated 论阶段。进行有主持核心磋商(Moderated Caucus)或Caucus/ Unmoderated Caucus an 自由磋商(Unmoderated Caucus)。详细说明请见“非正式辩论”部分 动议暂停会议Motion to 动议暂停会议可以结束会议的一个阶段(Session),会Suspend the Meeting 动议结束辩论 Motion to Close Debate 议进入休息时间 结束辩论动议生效后,进入投票阶段。此动议一般在代表认为立场已经得到充分阐述,且决议草案较为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代表动议结束辩论,主席会请出2名代表陈述赞成此动议的理由,2位代表陈述反对此动议的理由,正反交叉进行。然后全体代表进行投票表决 组织性问题 Point of Order 咨询性问题 Point of Inquiry 个人特权问题 当代表认为主席在主持会议过程中产生某种错误时,可简单多数(50%+1) Simple Majority 三分之二多数(2/3) Two-thirds Majority 不需要投票 提出组织性问题,以纠正主席错误。可以打断进程提出 No Vote 当代表对于会议程序有不明白的地方时,可以举牌向主席咨询 当代表觉得在会场上个人有任何不适时,可以提出各人不需要投票 No Vote 不需要投票 Point Privilege of Personal 特权问题,以求得主席团的帮助和解决 No Vote 需要提醒的是,希望各位代表通过清晰地观察会场形势和会议进程,提出富有讨论价值的动议。提出动议的过程不应该成为会议时间消耗的主要原因。这也是衡量一位代表是否出色、一次会议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
5.意向条 Page
代表有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进行游说、沟通,都可以通过传意向条的方式向其他代表或主席表达。会场有志愿者(Volunteers)负责传递。代表需要注意的是,意向条的书写需要符合本委员会的工作语言要求。
6.投票表决 Voting
表决的对象包括对程序的表决和对会议文件的表决。 对程序的表决中:所有代表都需要投票,不可以弃权。
对会议文件的表决:在辩论结束后,会议进入对决议草案和修正案的投票阶段。首先对非友好修正案进行逐条表决,代表按照赞成(Yes)、反对(No)或弃权(Abstain)的顺序举派示意。
其次是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的表决为唱名表决(Roll Call Vote)。分为两轮,第一轮所有代表都需投票,可以投赞成(Yes)、反对(No)、弃权(Abstain)或过(Pass)。在第一轮表决中投“过(Pass)”的代表进入第二轮投票,但在第二轮投票只能投赞成(Yes)或反对(No)。最后按两轮总票数计算赞成、反对和弃权票。对于一个议题,一个委员会只能通过一份决议草案(Draft Resolution),一旦有一份决议草案获得通过,将不会再对未表决的决议草案进行投票。投票表决结束,这一议题的讨论结束,如果时间剩余,委员会将进入下一个议题的讨论。
此外,指令草案(Draft Directive)的表决要求与决议草案相同。
对不同文件的投票顺序取决于主席团对文件进行的编号。所有需要表决的会议文件都要得到三分之二(Two-thirds Majority)的赞成票(特别注意:此三分之二的计算方法为所有的赞成票除以赞成票加反对票的总和,弃权票不计入总数)才能通过。
二、非正式辩论 Informal Debate 1.有主持核心磋商 Moderated Caucus
有主持核心磋商指代表们在主席的主持下按照主席随机点出的顺序进行发言。有主持核心磋商讨论的主题、总时间、各代表发言时间由提出此动议的代表提出,并需要全体代表进行投票表决。一旦动议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代表们发言的顺序将不按照正式辩论发言名单的顺序进行,因而被成为“非正式辩论”。在这一阶段,提出动议的代表及其盟友一般会更积极地抓住这个机会,阐述立场和观点、反驳对其不利的观点,以求得更多地支持。
在有主持核心磋商里,也可以对工作文件和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具体做法为:当会议指导通过文件并印发全场后,由文件起草国的全部或代表进行文件介绍,时间为2或3分钟。
然后,如果建议进行讨论文件的动议得到通过,则进入对其的讨论环节。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决议草案在介绍后,场下代表可以进行三个关于语法的提问,提问之后方能进入讨论环节。
2.自由磋商 Unmoderated Caucus
提出自由磋商动议的代表需要规定总时间,一旦动议得到通过,在规定地时间内代表可以离开作座位,更为密切地和盟友们交换意见,讨论各自认为重要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在非正式辩论阶段,代表们一般会因利益的不同自动地结成多个集团,因此合作精神更为重要,代表们只有在第一时间明确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并加入到集体讨论中,才可能在接下来的过程中进一步地维护国家利益。此外,对大国来说,在积极游说地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独断专行,而对小国而言,即使讨论的某个具体方面对自身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需要积极地投入,表明自己对其有所兴趣,否则很可能会被孤立在外,一旦被孤立,便很难找到实现自己利益的平台。
三、会议文件
1.工作文件 Working Paper
当一国或国家集团对议题产生初步的解决办法时,可以总结成一份工作文件,提交给大会,向各国介绍己方的解决办法。工作文件不需要特定的文件格式,可以是文段、图表,也可以列关键点。一份工作文件被印发全场后,会议指导会打断会议,所有代表有1分钟的阅读时间,之后由起草国自动进行2分钟的工作文件介绍。 2.决议草案 Draft Resolution
决议草案是按照联合国决议文件格式起草的对该议题的解决办法。决议草案的起草国(Sponsors,完全赞成该项决议草案)和附议国(Signatories,不一定赞成该决议草案,但是认为这份草案很值得讨论)总数必须达到与会代表国的20%,才可向主席递交决议草案。一份决议草案被印发全场后,会议指导会打断会议,所有代表有2分钟的阅读时间,之后由起草国自动进行3分钟的决议草案介绍。并且要回答其他代表提出的3个语法性问题。
3.修正案 Amendment
修正案分为友好修正案及非友好修正案:
友好修正案(Friendly Amendment):原决议草案的全部起草国都赞成(需在友好修正案的附议国中签字)该修改意见,该修正案就成为友好修正案,直接被加入到原决议草案当中。
非友好修正案(Unfriendly Amendment):没有使得原起草国都赞成该修改意见,该修正案是非友好修正案,需要征集到与会代表20%的附议国签名,才可以向大会主席递交。原决议草案的起草国不能成为非友好修正案的起草国或附议国,原决议草案的附议国则可以签署修正案。修正案表决时须逐条投票表决。
4.指令草案 Draft Directive
指令草案是针对处理危机的文件,指令草案的表决通过标志针对此危机的成功解决。指令草案与决议草案在格式和功能上都很相近,但指令草案不需要序言性条款,直接书写行动性条款。代表们解决危机,指令草案的行动措施要立即、有效,防止长远规划。可以对指令草案提出修正案。指令草案的非友好修正案也需要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