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修理)许可 服务指南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一)事项设定层级 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主席令第4号)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保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公告)“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三)申请主体 企业

(四)办理条件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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