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被拆迁房屋已建成公寓式的,按拆建比1:1.2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一自然间土地上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20m的,超出部分的建筑按拆建比1:1计算。

第二十一条 旧村改造项目配置地下停车库或按规定要求配置的半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安置规模。

第二十二条 旧村改造实行就地安置原则,但安置地块建筑容积率大于3.5或平均每间安置建筑面积不足160m的,由市旧村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异地安置。

第二十三条 非住宅类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参照旧城拆迁安置有关规定由市旧村办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中属于工业用地的,参照“退二进三”政策实施。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旧村改造的有关规费按以下规定予以减免: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原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全免;安置面积内差额部分减半收取;超出安置部分和商业建筑全额收取;

(二)墙改材料专项基金、物业维修管理基金、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

2

2

(三)有线电视配套设施费按8元/ m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收费文件规定的下限收取。

第二十五条 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存量土地的出让所得扣除应缴规费后全部返回给村集体;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增量土地的出让所得扣除应缴规费后按50%返回给村集体。

第二十六条 旧村改造拆建范围内代征规划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用地的,按代征面积每亩补偿100m住宅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旧村改造拆建范围内可安排不大于安置规模5%的建筑作为解决村住房困难户、老人公寓、公建配套等用房,并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整村或成片改造拆迁用地规模在4公顷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每一自然间可另增10m住宅建筑面积;

(二)另增安置规模5%的建筑作为村集体三产用房。 第二十九条 旧村改造拆建范围内的村民因资金等原因无法参与近期改造的,可与本村远期实施团块内的其他村民进行房屋调换。具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旧村办审查同意后,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宅基地调剂手续,房管部门凭调剂手续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2

2

2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市其他地区实施旧村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市其他地区旧村改造拆迁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上享受本办法团块改造优惠政策;整村或成片改造拆迁用地规模在2公顷以上的,同时享受第二十八条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旧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中心区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瑞政发?2001?207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旧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2?168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塘下镇旧村小规模团块改造实施意见的批复》(瑞政发?2005?5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旧村改造△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

体、新

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2日印发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