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明电[2005]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1.19 【实施日期】2005.0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个月来,我省持续干旱,湘江流域进入枯水期,水体自净能力急剧下降,加上一些铟生产企业和立德粉生产企业违法生产、超标排污,导致水质恶化趋势,水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湘江流域污染防治条例》和《湘江流域枯水期防止水污染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1 / 2

一、湘江流域各级政府应对其辖区内出境水的水质负责。凡出境水水质不能按功能区

稳定达标的城市,不得授予省级以上生态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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