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员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干部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除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外,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工作人员每周一至周五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正常值班补休及国家法定公休、节假日值班补休,按局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假日假期制度

第五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的放假调休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七条 年休假

(一)年休假的条件和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两段,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全体职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做到应休尽休。

第八条 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四)婚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九条 丧假 (一)丧假的条件: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丧假的假期:

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由局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三)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丧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条 产假

(一)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二)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及男职工护理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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