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思想史》试题库

A.国家 B.人民 C.政府 D.君主 12.洛克的《政府论》发表于( D ) A.1640年B.1688年C.1689年D.1690年

13.\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的提出者是( A ) A.孟德斯鸠 B.康德 C.黑格尔 D.卢梭 14.在主权问题上,霍布斯主张( B )

A.人民主权论B.君主主权论C.君主立宪论D.民主共和论 15.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三个构成部分为( C )

A.自然法、制定法和习惯法 B.私法、公法和国际法 C.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D.主观法、客观法和实在法 16.《道德与立法原理》的作者是( D ) A.富勒 B.康德 C.费希特 D.边沁 17.奥斯丁认为国家起源于( C )

A.社会契约 B.自然 C.功利和习惯 D.暴力 18.《代议制政府》的作者是( B )

A.詹姆斯·密尔 B.约翰·密尔 C.边沁 D.奥斯丁 19.\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发展观的提出者是( A ) A.梅因 B.黑格尔 C.萨维尼 D.边沁 20.\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制造者\的提出者是( C ) A.柯勒 B.施塔姆勒 C.耶林 D.孔斯坦 21.被孔德视为最高级和最科学的哲学是( B ) A.理想主义 B.实证主义 C.形而上学 D.经验主义 22.反对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的代表人物是( D ) A.蒂保 B.黑格尔 C.康德 D.萨维尼 23.狄骥创立了( C )

A.新康德主义法学 B.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C.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D.目的法学 24.在人性问题上,马基雅弗利主张( C )

A.性善论 B.人性无所谓善恶 C.性恶论 D.人性是不存在的

25.美国《独立宣言》所提出的\天赋人权\的内容包括( B ) A.生命、自由、财产、健康权 B.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权 C.政治、经济、文化权利 D.生存权、发展权、自决权 26.提出\法律社会工程\说的思想家是( A ) A.庞德 B.狄骥 C.孔德 D.耶林

27.区分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法学家是( C ) A.德沃金 B.凯尔森 C.富勒 D.哈特 28..阿奎那认为最好的政体是( A )

A.君主制政体 B.贵族制政体 C.共和制政体 D.民主制政体 29.区分\追求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法学家是( C ) A.马里旦 B.罗尔斯 C.富勒 D.德沃金 30.《法律的帝国》的作者是( A )

A.德沃金 B.罗尔斯 C.凯尔森 D.哈特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亚里士多德的变态政体包括( ABE )

A.僭主政体 B.寡头政体 C.贵族政体 D.君主政体 E. 暴民政体

2.在制定《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等政治法律文件时,被认为是革命民主派的思想家有( BCD )

A.汉密尔顿 B.杰弗逊 C.潘恩 D.富兰克林 E.约翰.亚当斯 3.孟德斯鸠认为,最广泛意义上的法主要包括( ADE ) A.自然法 B.永恒法C.隐喻法 D.人法E.神法 4.19世纪历史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 CE ) A.边沁 B.黑格尔 C.萨维尼 D.梅因 E.施塔姆勒 5.耶林的著作有( BC )

A.《认真看待权利》 B.《为权利而斗争》 C.《法律的目的》 D.《法律的道德性》E.《法律的任务》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正宗政体:它是亚里士多德根据城邦国家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的多少以及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把国家的政体分为三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这三种政体都“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均是正宗政体。若违背了“全邦人民的公意”,就反常成了变态政体。

2.法的定义(西塞罗):

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智慧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 3.实在法(霍布斯)

霍布斯将实在法称为“约法”,因为实在法是由社会契约派生的。所谓“约法”,是指“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们用来区别是非的法则;也就是用来区别哪些事情与法规相合、哪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按照这一定义,实在法的特点主要就在于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主权者制定和发布的,但主权者本身并不受法律约束。 4.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指在19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立场、反对理性自然法的一个法学流派,在19世纪广为流传。从一般意义上讲,历史法学泛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一种法学思潮。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简述卢梭的自由思想。

自由是卢梭终其一生的理想。卢梭认为,“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也是与人为伴的一种内在价值。如果人抛弃了自由,也就是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卢梭认为自由包括自己不屈从别人的意志而别人也不屈从自己的意志。自由又可分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两大类。自然自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而社会自由是基于社会契约而取得的政治自由。守法即自由,因为法律是一种公意,这也包括守法人自己的意志在内,因而,服从法律就是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根本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为了保证自由的实现,还必须实行法治,只要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就意味着其他人可能受此人的统治。

2.简述罗马法学家对法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

(2)自然法与市民法(实体法)。盖尤斯和保罗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市民法;乌尔比安为代表的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在古代罗马,有三种类型的法律:a.市民法,原意为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其特点有: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不适用于外国人;严峻僵化,缺乏灵活性;注重形式,程序繁琐;b.万民法,其原意为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则是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国家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的一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也随之消失;c.自然法,即制定法的对称,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法律。并且,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则,除适用于人类之外,也同样适用于自然。

(3)成文法与习惯法 3.简述奥古斯丁的两国论。

奥古斯丁在《论上帝之城》一书中提出了光明和黑暗两个世界的理论:光明的世界是上帝建立的,称为“天国”;黑暗的世界,称为世俗的国家,则是魔鬼建立的,称为帝国。这一理论的依据,人是有双重身份,即人是灵魂与肉体的组合,因而,作为用肉体来生活的世界里的公民,就栖息在“世俗之城”;而用灵魂来生活的世界里的公民,则活在“上帝之城”中。在天国中,由于人都是上帝的选民,因而“天上社会的公民都享受着永久的和平”;而在世俗的国家里,大多为“没有理性的人”,因而需要别人用命令来控制他的各种欲望。“盼望和平是人的天性”,因而法律在这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万物的和平是一种被安排得很好的秩序。秩序就是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这种秩序和安排,都来源于上帝的永恒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也就是他说的自然法。因此,服从上帝,服从法律,服从命令,服从统治,就是秩序,就是和平,就是和谐。 4.论述格劳秀斯的万民法思想。

万民法或国际法是根据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的意志承认的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不外乎战争与和平两种,战争有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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