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激发全体职工干事创业和学习创新的热情,充分实现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的目的,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我办实际,对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全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班: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5、其他应当按旷班处理的。
迟到、早退5次算旷班1天。旷班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班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旷班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机关、各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一年使用。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