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编号:
招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编写主要依据及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2号));
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3号令修改后版); 7.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3号令修改后版); 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2. 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
三、使用要求
《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位置,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空格后以括号标示的选择性内容,也由招标人根据提示内容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在选择项中,招标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选择的“□”里打“√”;其余内容应不加修改直接引用。
四、招标公告有关说明
(一)投标人资质条件。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企业资质等级和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招标项目特点与企业资质等级及业绩要求应相一致,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原则上遵循以下规定:资质设置为施工总承包已可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不得额外同时设置专业承包资质;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等级已是最低级别的,不应再设置业绩要求;企业已竣工工程业绩取自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原则上代表业绩的工程应为已竣工工程,如招标人选择接受在建工程作为业绩
的,应约定在建工程业绩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证明材料为准。
(二)建造师资格。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合理设置注册建造师等级,不应提高资格要求。
(三)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方式。招标人可以选择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列出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方式,以提示风险。
(四)交易中心。指当地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允许进行建设工程交易的场所。
五、投标人须知有关说明
(一)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电汇、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银行保函或担保必须是无条件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采用现金形式的应通过基本账户转账方式交纳,禁止采用现金现场交纳方式。严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收取。国有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建设项目费用组成中已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该项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其余项目可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格式。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后缀名为“.gxzb”,并应符合最新版《广西建设工程造价软件数据交换标准》要求。
六、评标办法有关说明
(一)评标办法的选择。《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列出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鼓励使用综合评估法。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标分值由招标人选择。但商务标评审分值固定为60分或70分(不得选择中间值),技术标评审分值固定为20分或25分或30分(不得选择中间值),企业信誉实力分评审分值固定为5分或10分(不得选择中间值)。企业信誉实力分评审标准不得修改。
(二)评标过程用表。《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列出了评标过程用表式样,各地可根据需要适当修改。但《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通知书》格式原则上不得修改。
(三)否决投标条件。《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附录B详细列出了否决投标条件。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应作为评审不通过的理由。如投标人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评审可不予通过。澄清、说明和补正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