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制度

期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三)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所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贷记“应缴款项”等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账务处理参见“1401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已入账无形资产的账面原价。

16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无形资产的类别及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处置无形资产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医院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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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医院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8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

三、医院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度终了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盘盈的药品及库存物资,按比照同类药品、物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药品”、“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亏、变质、毁损的药品及库存物资,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药品”、“库存物资”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比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积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上述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在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处理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盘盈的药品、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盘亏、变质、毁损的药品、库存物资以及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成本或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实际成本或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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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二、负债类 21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201 应缴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应缴入国库或应上缴行政主管部门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应缴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三、应缴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出售、报废、毁损固定资产清理后,按照清理收入(包括保险理赔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处置净收入”科目,贷记“应缴款项”等科目。

(二)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所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贷记“应缴款项”等科目;

(三)按规定计算确定或实际取得的其他应缴款项,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医院的应缴未缴款项。年终缴清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301 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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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因购买材料物资、固定资产和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医院为在建工程和基建工程项目与施工企业结算发生的应付工程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工程款”、“其他应付账款”以及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应付工程款

医院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医院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应付工程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支付应付工程款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应付工程款),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二)其他应付账款

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应付账款)。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其他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302 预收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预收住院病人的预交金和社会保险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付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住院病人预交金或社会保险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按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住院病人办理出院手续,结算医疗费时,按病人预交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病人应付的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按病人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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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退还给病人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出院病人结算欠费时,按病人预交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欠费,借记“应收医疗款”科目,按其补交数,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应付的医药费金额,贷记“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三)医院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医疗款时,按社会保险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借记本科目,按社会保险机构应付医院的医疗保险金,贷记“应收医疗款”科目,按社会保险机构补付或医院退还给社会保险机构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向住院病人和社会保险机构预收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2304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险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应付社会保险金”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明细科目,核算医院应付未付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明细科目,核算医院所在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单位自己出台的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医院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应付社会保险金”明细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分配应付的职工薪酬,借记“医疗成本”[从事医疗活动人员(包括从事药品采购、管理、销售人员)发生]、“生产成本”[从事药品和卫生材料加工人员发生]、“管理费用”[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发生]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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