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事故结束后,各工作小组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写出书面总结,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撰写事件处理总结报告,上报省相关部门。

2、结案归档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执法文书、采送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

8.3 事故索赔 8.3.1损害索赔

事故损害索赔方提出的事故索赔报告,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报告书,主要内容有:受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受损害的损失清单。

(2)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鉴定报告。 (3)尽可能提供受损害的原始单证、照片、录像、标本,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和材料。

8.3.2救助费索赔

参与事故救助需要索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尽快提交索取救助费用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救助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

(2)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组织救助的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救助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9 附 则

9.1 奖励与责任追究 9.1.1 奖励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臵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1.2 责任追究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发布,必要时,可进行修订。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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