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水基〔2005〕1号
各市水利(水电)局:
为了加强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
水电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基建局反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二〇〇五年元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广西水利厅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广西水利厅是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负责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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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六)组建并管理评标专家库。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以下称行政监督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事前备案或核准、事中监督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机构应完善备案和监督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八)对潜在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十一)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二)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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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五)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六条 以下事项应报广西水利厅核准: (一)拟不进行招标的;
(二)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 (三)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
第七条 建立信用档案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必须到行政监督机构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必须对其提供的信用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表彰情况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应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具体安排等。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以相同的资格审查条件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无依据的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 评标方法应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行政监督机构制定有相应评标办法的,应采用其办法。 第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中除招标人代表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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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参与投资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从广西水利厅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在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别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直接确定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也应当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行政监督机构核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明确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 书面合同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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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行政监督机构投诉。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书必须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处理涉及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擅自招标的; (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四)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政府参与投资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人员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评标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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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的; (二)向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视其情节,提请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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